此鋸工非彼鋸工,整整6年,未曾走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之路

李某於1975年參加工作,曾在二輕工業局下屬木器廠工作,於1992年6月調入縣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工作。李某以從事鋸工滿10年,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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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之路

2012年2月17日被告知,不符合條件,該告知書沒有公章,沒有名稱。

李某多次努力之後,縣人社局稱,經工作人員到市人社局諮詢,認為李某不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於2015年3月18日做出的“關於李某要求按照特殊工種退休答覆意見”,認定李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

李某上訴,2015年7月6日的裁決書中寫道:經審查,本院認為縣人社局無權對其進行提前退休的審批,應由市人社局對其訴求事項進行審批,故應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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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再次上訴,添加市人社局為被告,在2016年11月8日的裁決書中寫道:本院認為,被告縣人社局於2015年3月18日對李某作出的《關於李某要求按照特殊工種退休答覆意見》及《告知書》只是告知性的行為,對李某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特殊工種退休的審批權限在黑龍江省人社廳,縣人社局無權為原告辦理退休。

二審判決

2018年3月12日裁決書寫道:本院認為:《提前退休答覆意見》是縣人社局對李某作出,答覆內容影響李某的權利義務,李某對此不服有權提起訴訟。

李某在二輕系統木器廠工作期間,由於鋸工不屬於該系統特殊工種,此階段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不能計入特殊工種累計年限;李某在調入一建公司後,由於其檔案材料包括提交材料不能證明其從事工作為特殊工種且達到規定勞動強度、累計滿十年的提前退休條件,也不符合辦理提前退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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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李某要求撤銷縣人社局《提前退休答覆意見》,並要求按照特殊工種辦理退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以李某個人無權向人社行政部門申請為由,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屬適用法律錯誤,但一審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的結果正確,本院應予維持。

李某上訴要求改判的訴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點評

從2012年2月李某申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開始,三年之後,縣人社局才給出一個明確的官方意見,並且在法庭上否認曾經2012年2月17日告知李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生能有幾個3年,行和不行,都可以明確的答覆當事人,為何需要3年?效率何在,置百姓感受何在?

第一次上訴,第二次上訴均被法院以輕描淡寫的理由給打了回去,從第一次的裁決書,到最後的二審裁決書又過去了差不多三年。是多麼複雜的案件,需要這麼久呢? 二審法院還算說了句公道話,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但於事無補。

二審法院提到的二輕系統,鋸工的確不在特殊工種的目錄中,但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頒發試行建築業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86〕城勞字第611號),製材工,被明確列為特殊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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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法院提到的規定的勞動強度,文件中寫道:操作帶鋸,圓鋸加工木材,每天搬運木材2200公斤。經測定:平均勞動時間率為81.4%,能量代謝率為3.501大卡/分·平方米,勞動強度指數為26.96,大於體力勞動強度Ⅳ標準2、作業現場噪聲平均達到103.85分貝,超過標準8.6%。

但是請問,這種數據,是普通員工能夠獲得的嗎?誰又能證明李某不符合這個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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