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方仍應支付工程款

中標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方仍應支付工程款

律師提示: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則該建設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發包方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的,發包方仍應支付工程款給承包方。

【案件事實】

一、經公開招投標,匯通達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於2014年7月28日向裕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裕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由匯通達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投資興建的錦博中學新校區教學區建築工程。

二、2014年7月30日,裕豐公司與匯通達公司簽訂了《錦博中學新校區教學區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書》。

三、雙方當事人於2014年簽訂的《教學區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為2014年7月15日。

四、匯通達公司在工程中標前已向裕豐公司支付工程款80萬元。

五、裕豐公司依約進場施工,在開學前完成工程。

六、2015年9月1日,匯通達公司在未組織有關各方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且尚欠裕豐公司部分工程款的情況下,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錦博中學使用。

七、此後,裕豐公司於2015年9月2日和2015年11月1日分批向匯通達公司送達了工程的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要求其支付剩餘工程款36947744元。

因匯通達公司以中標合同無效為由不支付剩餘工程款給裕豐公司,遂裕豐公司起訴匯通達公司,請求匯通達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36947744元給裕豐公司。

【法律分析】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二、本案錦博中學新校區教學區建築工程項目屬於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且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屬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匯通達公司進行招標符合法律規定。

三、《教學區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早於教學區工程中標的日期2014年7月28日和《教學區施工合同》簽訂的日期2014年7月30日。

四、雙方在《教學區施工合同》約定,將工程開工時間約定在工程中標前,且匯通達公司在工程中標前已向裕豐公司支付工程款。表明在錦博中學教學區招標前,裕豐公司已經對涉案工程進行實際施工,匯通達公司隨後才對涉案項目進行招標並由裕豐公司中標,故雙方在錦博中學教學區工程招投標時顯然存在相互串通的行為,該工程中標無效。

五、根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的規定,可知匯通達公司與裕豐公司簽訂的《教學區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

綜上,儘管上述中標合同無效,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應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該工程已於2015年9月1日由匯通達公司使用,且匯通達公司並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故匯通達公司應當支付剩餘工程款36947744元給裕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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