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抑鬱症的她殘忍殺害其一雙兒女

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抑郁症的她残忍杀害其一双儿女

抑鬱症被喻為“心靈感冒”,它到底有多可怕?


一個具有本科學歷的教師,骨折留疤後開始抑鬱,因為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竟然對其一雙兒女痛下殺手……

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抑郁症的她残忍杀害其一双儿女

(網絡圖片)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甘肅省高院對李曉娟殺人案刑事裁定書,李曉娟主觀惡性較深,犯罪目的明確,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曉娟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無期徒刑的判決量刑適當。

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個嚴重的精神障礙者,精神抑鬱而殺人,這樣的量刑和裁決是否準確?抑鬱教師殺人案給我們以怎樣的啟示?

她上訴不服判決賠付60萬,

有酌定量刑情節

甘肅省高院刑事裁定書(甘刑終215號)顯示,李曉娟,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今年32歲,本科學歷,合作市某小學教師。

2016年8月23日14時許,李曉娟駕車帶著女兒來到其表弟在合作市經營的廣告裝潢門店,

趁表弟王某及其妻子唐某外出期間,將其一雙兒女從店內帶走,用車拉至鹿兒臺水電站水壩附近,李曉娟先後將表侄子陽陽、表侄女馨馨抱到水庫崖邊推下,隨後自己跳入水庫。

李曉娟落水後本能地抓住水庫岸邊的樹枝爬上岸。經警方查找,8月24日在水庫中尋找到馨馨和陽陽的屍體。

經勘驗,馨馨系生前溺水窒息而亡;陽陽系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致昏迷或瀕死期溺亡。

案發後,被告人李曉娟在公公鬧某的家中被警方帶走。2016年8月24日被刑拘。經鑑定,李曉娟患有抑鬱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在本案中被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親屬在案發當日向警方報案,案發後向王某唐某支付了60萬元民事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親屬書面諒解。

2017年11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院審理該案,認為被告人李曉娟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鑑於被告人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具有自首情節及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曉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李曉娟不服,提出上訴。甘肅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曉娟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她給丈夫發短信

“我把人殺了,我不想活了”

李曉娟究竟為什麼這麼做?

“我和李曉娟是親戚,無冤無仇。”據裁定書中王某、唐某提供的證言披露,事發當日中午12時許,李曉娟駕車帶著女兒到門店,唐某和丈夫王某出去購買燈具,讓李曉娟在店裡看孩子們一會兒。

夫妻倆回來後發現,李曉娟帶走了孩子們,還拿走了唐某的電話。

王某就給李曉娟打電話,她說帶著3個孩子在市裡玩一會就回來,夫妻倆起初也沒太在意,可之後孩子喝奶的時間到了,王某撥打數十次電話催問,李曉娟卻總是顧左右而言他,就是不告知他們的具體位置。

情急之下,王某聯繫了李曉娟的丈夫銀某,但銀某也一直聯繫不上李曉娟。

傍晚6時左右,正在和銀某一起尋找李曉娟的王某突然接到李曉娟女兒的電話,孩子在電話裡哭著說:“媽媽把馨馨和陽陽推到河裡了……”夫妻倆趕緊趕往事發地,並報了案。

事後,銀某表示,當天下午5時許,他曾收到李曉娟用唐某手機發送的短信:“我把人殺了,我不想活了。”

接到女兒的電話後,他趕緊給父親鬧某打電話。

據鬧某回憶,他大約晚上7時趕到鹿兒臺水電站庫區,看見孫女坐在兒媳婦李曉娟車的副駕駛上,哭得很大聲。

他趕緊跑到大壩坡下,只見李曉娟在坡下的一棵樺樹跟前站著,哭得很厲害,鬧某見其精神異常,就打電話報了警,並找人幫忙將李曉娟拉上來帶回家。之後又聯繫庫區洩水,幫忙尋找兩個孩子的屍體。

之後,銀某和王某在木多村父親的家中見到李曉娟,她雙手緊握,嘴裡一直重複說著“我也不知道怎麼這麼做了”。

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抑郁症的她残忍杀害其一双儿女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她抑鬱有多嚴重看見別人穿高跟鞋很不舒服

王某和唐某始終想不明白,他們一家和李曉娟從來沒有發生過矛盾,平常關係處得很好,為什麼李曉娟會對孩子痛下殺手。

但有一個細節,夫妻倆都忽略了,那就是李曉娟患上了抑鬱症,而刺激她犯案的起因,就是唐某的高跟鞋。

2016年8月22日下午,事發前一天,夫妻倆帶著孩子到李曉娟家,去探望前一段時間腿受傷的李曉娟。

據夫妻倆回憶,當時在聊天時,李曉娟說因為腿受傷了,她再也穿不了高跟鞋了,“當時我妻子穿著高跟鞋,李曉娟比較羨慕”。

一想到回不了原來的樣子,走不到人前頭,感覺活著沒意思,慢慢地開始討厭一切事物,想著還不如死了算了。

“2016年8月22日,我看見唐某穿著高跟鞋,心裡很不舒服,我還把她的鞋穿在自己腳上試了試,她走後,我的心理徹底扭曲了。我之所以選擇陽陽和馨馨跟我一起死,是因為羨慕、嫉妒唐某。


駕車來到水庫邊,我把陽陽抱起來,走到水庫崖邊扔了下去,接著又走到車右側,把馨馨抱下來,她當時還撕住我的衣服,我沒理會,在她剛站地時把她推下去,接著我就獨自從崖邊的碎石上滑到水庫裡面了。

據瞭解,李曉娟以前沒有精神病史,多位同事還證明,她工作認真積極,性格比較潑辣,平時和正常人一樣,與同事們也沒什麼矛盾。

但有同事表示,自從5月受傷後,就再沒見過她。有同事因為工作關係給她打電話她也不接。

親屬們也稱,李曉娟摔傷養病期間,情緒變得越來越煩躁。晚上經常不睡覺,和別人也不交往,怕見人,特別愛哭,受傷後也不怎麼疼自己的孩子,有時候還會打、掐孩子,而且多次流露出輕生的念頭。

律師說法抑鬱症發病期殺人

該不該從輕處罰?

案發後,精神病鑑定所和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證明,李曉娟患有抑鬱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其對本案應評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但不能減輕處罰。

劉曉恩律師指出,被告人患抑鬱症並非是免除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可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救治;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但是如果屬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對於其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另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劉曉恩認為,本案量刑準確。被告人造成了兩名未成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李曉娟的精神狀態已作出評定,屬於限定性的而非完全的,對於她行為能力未受限的行為還是應當負責的。

其作案時辨認及控制能力雖有所削弱,但並不等於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其對殺人行為的性質和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應該有充分認識。

根據《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本案被告人應處的量刑幅度最高刑為死刑,但法院並未按照最高刑判處,這已經考慮了其積極的民事賠償和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節。

李曉娟的家屬取得被害人諒解,並積極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劉曉恩指出,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刑法》明文規定的可以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包括自首、立功、脅從犯、未成年犯等,並不包括取得被害人諒解並積極賠償經濟損失。此情節,屬於酌定從輕處理情節。

劉曉恩表示,現代社會患抑鬱症的人確實很多,這既有個人原因,也有家庭和社會原因。

現實社會有大量類似案件在萌芽狀態時,缺乏一個正確的引導。他詳細地研究過這個案子的起因,就是腿骨折留疤這樣一個小事情引發的。

而被告人抑鬱症狀初現至走向嚴重期間,法律或者道德均缺乏介入,這也是我們關注類似案例後該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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