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三違”建築無證件共同財產難分割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經開庭審理,因案涉房屋系“三違”建築,其權屬關係尚未確定,確定其權屬狀況應由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最終利川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張某起訴稱,原告張某與被告羅某2005年登記結婚,2017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11年5月共同修建房屋一棟,房屋佔地面積約100㎡。2012年5月,利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對“三違”進行整治清理,認定該房屋屋主是羅某,但屬於“三違”建築,暫不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該房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前,應當由訴爭雙方共同使用。原、被告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現起訴請求依法確認訴爭的杉木村四組房屋系原、告被告共同修建,並判令由原、被告雙方各使用一間。經開庭審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登記結婚,2017年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後經法院判決離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婚後常年在外務工。2012年利川市政府對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法開發(簡稱“三違”)行為進行整治,經查,被告羅某於2011年5月在利川市杉木村四組修建三層房屋已竣工,屬於影響規劃的“三違”建築,該清查表由駐村公務員、村幹部、小組長等簽字確認。該房屋修建後以被告繼父黃某的名義辦理了供用電、氣證。現該房屋由被告及其父母和子女共同居住使用,但因屬於“三違”建築無法辦理產權手續。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爭議的房屋為“三違”建築,其權屬關係尚未確定,確定其權屬狀況應由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原告起訴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權利義務狀況並進行使用權的分割,都必須以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房屋權屬為基礎,對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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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12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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