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就我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如遇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組織燃放焰火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儲存煙花爆竹。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青開發區管委會,區各相關部門以及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舉報。對勸阻人、制止人、舉報人打擊報復或者威脅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六、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原《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西青政發【2018】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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