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年终未归还,罚款88万元「真实案例」

法人或者股东经常往个人对公账户转钱,您是否也有这个习惯?(估计80%的中小企业老板都是这么干过,我也干过。你们是不是也是这样想的,自己的钱,为啥不能往自己的个人银行卡转。哈哈,我说得没错吧。)

股东借款年终未归还,罚款88万元「真实案例」

公司的钱,就是你的钱吗?

相关个税的政策规定

1、财税[2003]158号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款年终未归还,罚款88万元「真实案例」

我们现在来看税局的处罚事由:“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上述政策规定,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是负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在此必须提醒各位财务人:一旦贵公司出现上述股东借款情况,首先一定要告知当事人及公司负责人,公司是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我们再看一下处罚事由的后半部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才是这个处罚决定的关键,这个处罚是针对公司(即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以处罚结果是:罚款880000元。(请注意:这是罚款不是补缴税款)通俗点说,就是出现了应该扣缴个税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以挨罚了。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税务机关的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从此规定来看,上述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给予了该公司应收未收税款的一倍罚款。另外,依据上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应当责成该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一个看似简单的“股东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问题,公司及股东付出的代价多大。

通过上述案例,在此想提醒各位财务人的是:

当股东借款时、在年度快结束时这两个时间点,作为一名财务,必须要跟借款的股东和公司负责人说明相关的涉税事项及后果,以尽到自己应有的责任,同时在受到罚时避免自己承担不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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