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發生工傷,如果經鑑定構成傷殘,根據傷殘等級有不同的規定: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對於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工作安排的情況,《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那麼,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待遇呢

我們還是從一個真實案例講起。

本期案例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經公司申請,2010年12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決定,認定劉先生患病屬於工傷

2011年5月,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確認劉先生的傷殘等級程度為7級,無生活自理障礙。

由於物資部的工資標準比運行部的低,到物資部工作收入會減少,劉先生不滿意。他認為公司沒和自己商量就把自己調走是違法的,並提出,即便調崗,也不能降低工資待遇。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公司不認可,他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公司的調崗降薪行為無效,主張公司向自己補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結果,仲裁委駁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請求

於是,劉先生就到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揭曉法院的判決結果之前,我們先來討論一下:因工緻殘後,公司到底有沒有權力調崗呢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法律分析

我們知道,《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只要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因此,單位如果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就必須要找到相應依據,

證明其合理性,否則就不能調崗降薪。

那麼,員工因工緻殘後,單位要如何單方面調崗降薪才合理呢?當然是要找到堅實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崗的情形有兩種: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由此可見,員工因工緻殘後,如果不能勝任原崗位的工作,用人單位是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的。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員工要是不接受,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換成別的(但不能是回到原崗位),如果經協商實在難以達成一致,那麼,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

當然,此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手裡,單位是不能提出解僱的。

回到前面提到的案例中來,劉先生患病後,到底還能不能勝任原崗位,單位沒說,但是單位在庭審中表示,這次調崗,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也就是說,對於劉先生這種情形,單位將其工作崗位調整到遠離噪聲的物資部,是在履行一項法定義務。單位若不對劉先生調崗,反而是違法了。

再說,出於保護其健康的考慮,也應該調崗。

對此,法院予以採信,至於劉先生提出的“調崗也不能降薪”的說法,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則,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了,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調崗,不能一概而論。

因工緻殘後,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調崗降薪

沒有合理依據就單方面調崗是違法的,相反,如果單位能拿出有力證據和法律依據來證明調崗的合理性,那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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