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實施社會救助專項整治行動 強化“陽光救助”

日前,臨沂市政府印發《全市社會救助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整治階段共分為四步走,旨在開展社會救助全面排查和專項整治,強化“陽光救助”,嚴肅整改問責,全面解決社會救助特別是農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關係保”等“微腐敗”問題,推進補差發放,做到應救盡救、應退盡退,構建動態調整、進出有序的社會救助工作格局。

《方案》整治內容包括農村低保,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救助情況,能力建設及資金保障情況等幾個方面。

整治行動共分四步走

為兜底扶貧奠定基礎

(一)宣傳動員階段(6月)

各縣區要召開社會救助專項整治行動會議動員部署,將救助政策、救助標準、救助對象、發放金額等信息全面公開。同時,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公開徵集群眾意見。

(二)排查自糾階段(6—7月)

全面自查;全面糾正。

(三)督導檢查階段(7月)

市政府將抽調市直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各縣區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去年下發通報仍未整改到位和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縣區進行重點督查。對核查不認真、專項行動走過場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專項整治期間,市民政局將設立舉報熱線,公開受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四)總結完善階段(8月)

做好低保對象和農村特困人員的分類統計、檔案資料、數據更新、動態複核等工作,建立科學化、系統化的電子檔案,加強與扶貧工作的銜接,實現信息共享,為兜底扶貧奠定基礎。8月15日前,各縣區要將專項整治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彙總後報市政府。

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戶要申請退出低保

各縣區對社會救助工作,特別是農村低保和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存在的問題全面排查。對經濟條件好轉、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戶要鼓勵他們主動申請退出低保。對重新申報的,要組織人員進村入戶全面調查,並依據農村低保標準和條件,確定是否符合低保和應享受補差數額。對經過核查後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所在鄉鎮(街道)包村幹部在村公示欄公示7日,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後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並在鄉鎮(街道)、村(居)集中利用一週時間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納入低保保障範圍。

入戶調查實行“誰調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全面梳理排查本轄區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2013年以來在供養標準執行、建設運營補助、維修改造補助、服務能力提升、消防設施改造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確保賬目收支清晰、資金使用規範。

杜絕“人情保”、“關係保”、“錯保”

各縣區要全面糾正將低保作為解決地方難題的土政策,堅決將已不符合低保條件、又拒不申請退出的騙保者調整出低保範圍。對經過核查、公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騙保者,取消低保待遇,追繳已領取的低保金,並在電視、報紙等媒體上公開曝光,確保查處一個、威懾一批、影響一片。

對違反低保政策規定,搞“人情保”“關係保”的鎮村幹部,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紀給予嚴肅處理;對挪用低保資金、優親厚友、貪汙侵佔低保金的,移交司法機關給予懲處,著力解決基層幹部利用職權貪汙侵佔低保金等違法亂紀問題。各縣區要按照不低於低保人數3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於平時問題反映多、疑點數據反饋多、保障人數多的鎮村要重點抽查,對抽查中有疑點的,群眾通過熱線反映、舉報、投訴且有異議的,要重新摸底核查,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要將財政供養人員、村兩委班子近親屬享受低保的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堅決杜絕“人情保”“關係保”“錯保”等問題。各縣區在信息核查工作中要確保核查對象數據安全,避免信息洩露。經核查取消低保待遇的,要按規定向當事人下達書面告知書,並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維護群眾知情權。

◎《方案》整治內容有哪些?

農村低保排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鄉鎮(街道)不及時受理低保申請,推諉、扯皮,讓群眾來回跑腿。

2、縣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作用發揮不明顯;入戶核查走過場,對家庭人口增減,車、房、種養殖等顯性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不清。

3、民主評議互相拉票,評議結果不真實、不能全面反映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

4、檔案缺失,材料不完善,相關會議記錄、證明材料不全。

5、財政供養人員、村(居)“兩委”成員及其近親屬違規享受低保等情況。

6、審核審批過程中兩榜公示不及時,內容不規範,長期公示滿足於拍照留檔,落實不到位。

7、動態管理不到位,未開展定期複核,只有人員死亡時才進行動態調整。

8、搞土政策,繞過審核審批程序,直接將某類群體納入低保範圍。

9、漠視群眾知情權,對於反饋的疑點數據,不告知當事人限期提供證明材料,直接取消待遇;對於取消低保待遇或不予批准的,未進行書面告知說明理由或告知書未送達當事人。

10、資金平均發放,整村一個補助水平;不按家庭收入,只按人口數量定補助水平。

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1、規劃建設方面:區域內機構規劃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床位使用率過低的情況等。

2、照料護理方面:是否做好農村特困人員的審核審批和自理能力評估;是否與農村特困人員簽訂了供養協議;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是否達到30%。

3、管理服務方面:責任是否到人,是否按制度履行職責。

4、資金管理方面: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是否及時足額髮放;是否存在擠佔供養資金用於機構運營等現象;是否存在床位補貼、內部配套設施、消防設施改造等專項資金滯留帳戶或違規使用現象。

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救助情況

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是否綜合評估申請家庭困難情況及承受程度來分類確定救助比例及救助標準;“救急難”機制發揮作用是否及時、有效;救助檔案是否齊全;資金是否按標準發放到位。

能力建設及資金保障情況

基層民政工作人員和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服務人員是否按要求配備到位;縣區、鄉鎮(街道)兩級工作經費是否落實;縣區社會救助資金是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是否規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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