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之窗」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利!

「纪法之窗」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利!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利

案 例:

2015年9月1日,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与雷某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雷某在该局下属单位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合同期限从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雷某在该局车辆管理所车管科的综合服务大厅业务受理岗从事车驾管办证业务。雷某在办证业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为他人办理假军警车辆驾驶证换领地方车辆驾驶证后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2700元。雷某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被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点 评:

本案中,雷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损害公平正义,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为自己谋私利,不知底线,终究会受到法律严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权力,严禁搞权钱交易,要谨小慎微,行为有矩,诚实做人,守好纪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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