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服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卻被判敗訴?

為何不服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卻被判敗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勞動合同變更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為何不服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卻被判敗訴?

【案情介紹

李德翠於1993年3月1日入職北京外語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語音像出版社),任製作部複製工,從事磁帶複製工作。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間李德翠實發平均工資數額為4984.02元。李德翠工作至2014年9月10日,此後因磁帶業務沒有市場,其所在部門關閉,李德翠處於待崗狀態。此後外語音像出版社曾就轉崗事宜與李德翠進行多次協商但未達成一致。

2014年10 月份外語音像出版社向李德翠送達《崗位調整通知書》,將其調整至客房服務員崗位,工資標準為2350元/月,另有其他福利待遇。

2014年10月28日,外語音像出版社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工作崗位無法繼續履行,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此後外語音像出版社向李德翠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共計108 527元。

李德翠以外語音像出版社為被申請人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工資等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裁定外語音像出版社向其支付未繳養老保險賠償金的請求後,李德翠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為何不服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卻被判敗訴?

【裁決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與勞動者協商,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解除。

本案中,勞動合同確因客觀市場情況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經協商未能就新崗位及報酬標準達成一致。雖然在協商過程中外語音像出版社提出的勞動報酬條件與李德翠原崗位工資情況有所差異,但該條件並不違背法律規定。

考慮到協商本身雖然屬於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規定前提下表達各自意願並努力達成一致意見的正當過程,但並不意味著對任何一方可以法律規定之外的約束,亦不意味著必須達成一致意見。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各方在協商中提出意見並明確各自觀點,均系基於平等自願原則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行為,均應予以法律保護。

同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協商過程中任何一方同意或不同意對方意見,屬於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正當權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對方必須接受自己的意見。所以,在本案勞動合同發生客觀重大變化的協商過程中,李德翠與外語音像出版社各自對新崗位及工資提出的意見,均不違背法律規定,但雙方均不能接受對方意見,系屬在法律框架內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而非任何一方有意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故本案外語音像出版社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為何不服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卻被判敗訴?

律師評析

1、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降低原來勞動合同標準?

先從法律規定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勞動合同變更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單從該條規定看,並未給用人單位設定“維持或者提高原有勞動合同標準”的強制性義務。

再從實踐層面看,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大多伴隨著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相關事項的變革,刻意要求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標準”的基礎上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事宜,似乎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如果勞動者對其中任何一項變更都不予同意,那麼就會使協商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再無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將無疑增加用人單位經營成本,也會使得該條款成為沉睡條款。

2、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基本步驟。

本案中,用人單位基本遵循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後,首先是反覆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商併發出了調崗通知;其次是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瞭解除通知;最後是向勞動者支付了代通知金及經濟補償金。通過以上三步走,用人單位基本保證瞭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上的合法性。

3、 關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擴大適用”。在接待用人單位的諮詢時,我們經常被問及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我們再追問用人單位遇到什麼樣的問題時,用人單位所闡述的情形,經過我們判斷並不能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為何不服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卻被判敗訴?

【注意事項】

在許多情形下,用人單位將需要調崗、調薪所依據的背景情形錯誤的認為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進而以求借助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突破勞動合同履行的“僵局”。

我們認為這種擴大適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是非常危險的,因為稍有不慎將會導致違法解除,進而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對相關客觀事實無法準確判斷時,我們依然建議您向勞動法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以求問題獲得圓滿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