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空姐打車撞破額頭險些毀容,司機與出租公司誰之過?

案件聚焦:空姐打車撞破額頭險些毀容,司機與出租公司誰之過?

打車遭遇後備箱撞傷額頭,空姐因此意外險些毀容,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空姐將司機和出租公司一併告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事發時司機系履職,並判決出租公司賠償27000餘元。

額頭留疤無法正常上機執行航班

“我剛準備拿行李,後備箱就突然彈起來撞到我頭上,鮮血直流,我整個人都蒙了。”想起那天晚上打車的遭遇,黃女士仍然心有餘悸。

黃女士今年38歲,是某航空公司的乘務長。據黃女士自述,2016年年底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樣下了晚班後從浦東機場打車回家。車行至目的地,黃女士下車後走到車尾打算拿行李,然而就在此時,後備箱卻突然彈了出來。黃女士來不及反應,後備箱蓋徑直撞上了她的額頭,頓時鮮血直流。

由於自身工作的特殊性,黃女士受傷後除了醫療費用外,還因為額頭留疤無法正常上機執行航班,造成較大誤工損失。黃女士覺得是由於司機駕駛的出租車後備箱撞擊才受傷,司機應該承擔責任;同時乘客與出租公司是客運合同關係,出租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合同約定目的地的義務,事件的發生出租公司構成違約,也應承擔損失。因此,黃女士將司機與出租公司一併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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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受傷可能是乘客自身所致

出租公司:乘客本人和保險公司共同擔責

庭審中,司機辯稱車輛後備箱不會無緣無故彈起來,事發時他在車內並不清楚車後發生的情況,黃女士可能是自己碰傷的。因此對於黃女士的傷情,司機表示自己無責,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公司表示,涉案車輛後備箱無自動啟動功能,需要人工抬起,因此黃女士抬起後備箱時,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受傷是自己的責任;同時即使黃女士因乘坐涉案車輛受傷,因為車輛使用過程尚未完成,所以應當由涉案車輛的保險人承擔責任。綜上,出租公司也拒絕承擔責任。

關於責任劃分,法院認為黃女士乘坐的是出租公司的車輛,雙方成立運輸合同關係,出租公司應將乘客安全送至約定地點,但出租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應當對黃女士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司機是出租公司員工,事發時屬於履行職務行為,承擔責任的主體應是用人單位出租公司。最終,法院根據黃女士提供的醫療費票據、收入證明等判定出租公司賠償黃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7000餘元。

法官說法

同時上述規定並非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從規定中可以發現,如果損害是員工本人造成,且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對損害情況做了約定,那麼用人單位就有權向員工追償。

來源|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 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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