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分包,僱傭多重法律關係主體,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13年9月10日,葛某將其機械廠室內裝潢承包給倪某,並於當日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不得非法轉包、施工期間的安全問題與葛某無關。

就夏某賠償事宜,多方協商未果,原告夏某隧將倪某、楊某、葛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餘元。被告倪某辯稱,其與原告夏某並不相識,也無任何僱傭關係,對原告受傷情況不清楚。被告楊某辯稱,其跟隨倪某在葛某廠房處打工做水電安裝,原告夏某自行到工地幹活,並非受其僱傭。被告葛某辯稱,其將室內裝潢工程承包給倪某,並約定期間所有安全事故與其無關,由倪某負責,同時約定不得轉包他人,其與原告無任何關係。

另查明,被告倪某、楊某均無室內裝潢作業資質。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葛某與被告倪某簽訂的裝飾施工合同應為承攬合同,葛某與倪某間屬承攬關係。葛某將自有的廠房裝飾業務承包給無資質的倪某,存在選任不當之過。承攬合同中對施工安全問題與葛某無關的約定,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條款。被告葛某對本訟爭人身損害之責以承擔20%為宜。

被告倪某明知自己無裝飾設計施工資質,仍與葛某簽訂裝飾承攬合同,且簽訂合同後,將水、電部分安裝施工項目以8000元給楊某做,屬分包性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總承包人對項目分包人在實施分包項目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倪某對被告楊某在實施安裝水、電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夏某明知自己無水、電作業資質,仍接受楊某的僱傭,顯然存在過錯,對自身的損害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以承擔總損害的10%之責為宜。

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 朱祥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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