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别只盯着5000元起征点,更应关注税基和税率问题

个税,别只盯着5000元起征点,更应关注税基和税率问题

继今年3月份两会期间,个税起征点上调成为热议话题之后,个税的改革终于迎来新的进展。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以上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目前该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在今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从以上条款来看,个税的改革不仅包括上调起征点,还涉及到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反避税条款等整体性改革事项,因此“新华视点”称,本次个税改革“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个税,别只盯着5000元起征点,更应关注税基和税率问题

5000元起征点只是“开始”

个税改革的诸多事项中,起征点一直备受关注。草案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原来月收入在3500到5000元之间的纳税人员,将有望免缴个税。

对此,财政部部长刘昆指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但是,对于个税改革的整体进程而言,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只是个税改革系统工程一小步。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认为仅仅通过上调个税起征点,属于“修修补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更应关注税基和税率问题

在此次个税改革中,税基和税率更应给予更多关注。

在税基方面,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简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因为我们国家从1980年到现在将近40年间个人所得税一直属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这一次把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在一起,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解决了一直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很大。”

综合征收是指个人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年为周期进行汇总计算,并采用同一套超额累进税率。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后,由于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叠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会增加,由此

部分相应人员的个税将有望增加。这将有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纵向、横向不平衡问题。

刘剑文表示对部分劳动性所得从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

此外,刘昆部长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在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税率方面,刘昆部长表示,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图:

个税,别只盯着5000元起征点,更应关注税基和税率问题

在减免方面,考虑到不同家庭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目前,虽然尚没有抵扣的具体细则出台,但是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业内专家观点表示,不会允许无限抵扣。

值得一提的是,为堵塞税收漏洞,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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