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範圍的調整並不意味著結算標準1800元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律師事務所 王道勇 律師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內蒙古尚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紅旗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5)民申字第359號,審判長何抒,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法律關係:案涉工程發包方為內蒙古尚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華公司),施工方河南紅旗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旗渠公司)。

爭議焦點:施工範圍調整結算標準1800元/平方是否要調整?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認為,2009年9月18日,尚華公司與紅旗渠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為鄂爾多斯惠民農商貿園區和義烏小商品市場B區的基礎、土方、主體、室內外抹灰、屋面、臺階散水和砼墊層、水電安裝、消火栓、門窗等所有的土建內容(含雨水管不含室內二次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約定:合同價款執行預結算方式,每平方米不低於1800元,按國家二類工程取費,工程造價降8個點,執行鄂爾多斯市定額站的規定為預結算的標準。合同簽訂後,紅旗渠公司開始施工。2011年9月5日,尚華公司與紅旗渠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就紅旗渠公司承建的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B區工程範圍的調整達成一致,約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然有效的情況下,將工程承包範圍調整為土方、主體、屋面、窗體、內外抹灰、外牆保溫,室內暖溝及室內排雨水,氣體與現澆板內的強電線管。2012年6月30日,涉案工程在當地建設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載明:建築面積為38404平方米。隨後,尚華公司在當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於結算標準的約定,是在按國家二類工程取費、工程造價降8個點、執行鄂爾多斯市定額站規定的同時,每平方米不得低於1800元。在《補充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只調整了工程範圍,沒有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於工程款結算標準的約定。在雙方當事人都不申請鑑定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載明的建築面積38404平方米和每平方米1800元的標準,認定本案所涉工程造價為69127200元;再結合尚華公司已經支付的32647150元工程款以及合同中關於保值金的約定,計算出了尚華公司應給付紅旗渠公司工程款數額為33023690元(工程總造價69127200元-已付工程款32647150元-保值金3456360元),判令尚華公司向紅旗渠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啟示與總結

通過補充協議對工程範圍的調整並不意味著原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1800元/平方要調整。如果要調整結算標準,須在補充協議中加以明確,否則難以獲得法官支持。

施工內容和施工範圍不能混同,從案涉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看,實質是施工內容的增減,而施工內容的增減是影響到綜合單價1800元/平方的。因此,我們廣大工程人和法律人在起草和審查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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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範圍的調整並不意味著結算標準1800元/平方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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