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什麼法律關係?
目前司法界還沒有統一的觀點,各地司法意見不一致!
對於法定退休年齡,目前已無爭議,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06-02】、《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2001-05-11】等法規文件,確立了男職工退休年齡為年滿60週歲,女工人退休年齡為年滿50週歲,女幹部退休年齡為年滿55週歲,特殊工種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可提前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不過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待遇與用人單位形成什麼關係,筆者通過瀏覽全國各省市的司法觀點,得出如下結論,由於資源有限,部分觀點不對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第一種:有明確指導意見或會議紀要,不區分具體情況,統一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界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係。
持有此種觀點的地區如下:
1、北京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發佈日期:2014年5月7日】
12、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用工關係的,如何處理?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2、廣東
《廣東省高院、勞裁委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 2012年7與23日】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3、江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2009年12月14日】
第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4、浙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其向聘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否支持?
答: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接受單位聘用的,其與聘用單位之間
構成勞務關係,勞動者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而向聘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且聘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應予支持。5、四川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6年1月15日】
18.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6、山東
山東省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魯高法[2010]84號】
15、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2)用工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備註:山東省從2010年9月14日開始改變了司法觀點,統一為勞動關係。
7、安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5年1月20日】
第一條 已經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已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初次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本處理。
第二種: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型。
1、上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要件指南(一)》(2013年)
我們認為,對於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嚴格按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
按勞務關係處理;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2、湖北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年9月)
26、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不能再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對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單位聘用,雙方法律關係定性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認定:
(1)按照國家規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單位聘用的,屬於勞務關係;
(2)勞動者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應當終止,此後勞動者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務關係;
(3)在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期間,勞動者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其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務關係處理;
(4)達到退休年齡後,初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屬於勞務關係。
第三種:是隨著時間發展,觀點變化型。
1、山東。2010.9.14之前認定為勞務關係,隨著《最高人民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頒佈實施,筆鋒倒向勞動關係。
2、廣東。2012.7.23之前有案例認定為勞動關係,隨著《廣東省高院、勞裁委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的發佈,統一認定為勞務關係。
3、新疆。2010年9月14日施行前,此類案件各地法院通常認為是勞務關係進行審理,該解釋頒佈施行後,此類案件才按勞動關係處理。
4、四川。通過搜索四川省高院的判決《川民申118號》、《川民申1233號》。裁判文書均闡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按勞務關係處理。未享受待遇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但是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6年1月15日】18.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5、湖北。《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年9月)與湖北省高院《鄂民申字第00831號》觀點表述均為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可是筆者還搜索到另外一個高院判決書《鄂民申1926號》。
“本案,陳靜不管是因其本人原因,還是因為其他原因,在2013年10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確實未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陳靜與大江公司在大江公司2015年1月20日解除陳靜勞動合同前仍是勞動關係。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大江公司與陳靜勞動合同並未自動終止。......大江公司應當支付陳靜經濟補償金。”
第四種:省級高院裁判文書-認定為勞務關係。(以經濟發展居前的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為首,北、上、廣、蘇、浙這幾個省份勞動爭議數量在全國佔絕對優勢地位,可以說這種觀點屬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1、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桂民申字第89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由此可見,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成立勞動關係,而是成立勞務關係。2、浙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浙民申字第735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葛月梅與遠東化纖公司建立的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
3、廣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383號
本案中,崔先託入職美景龍公司工作時已滿60週歲,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形成勞務關係並無不當。
4、安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皖民申字第00428號
本院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唐智出生日期為1950年5月16日,其於2012年7月到天津奧特公司工作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唐智與天津奧特公司之間應為勞務關係。
5、北京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京民申1166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一、二審法院認定劉亞傑與保潔分公司之間不屬勞動關係,而是形成勞務關係,劉亞傑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正確。一、二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所作裁定並無不當。
6、雲南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雲高民申字第836號
沈雲芬於1991年2月12日已年滿50週歲,自當月起,沈雲芬與河西中心小學之間的勞動關係即自然終止,沈雲芬雖然繼續在河西中心小學工作,但雙方關係為勞務合同關係。
7、重慶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渝民申1733號
由於張保宇生於1946年3月16日,2006年3月16日已年滿60週歲,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男性工作人員退休的法定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張保宇於2012年2月1日與雷士公司簽訂的《職工勞動合同》因張保宇超過國家規定的60週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張保宇從2012年2月1日起與雷士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該《職工勞動合同》屬於勞務關係的協議。
8、山西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晉民申字第776號
本案中,李某某生於1963年2月15日,到2013年2月15日其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此時勞動關係終止,李某某與清亮環衛公司之間不再存在勞動關係。
9、上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5)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176號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劉三田於2012年3月19日年滿50週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故其與小東門社區中心的勞動關係已於該日終止。此後,劉三田雖仍繼續在該中心工作,但雙方建立的系勞務關係。
10、江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蘇民申1836號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徐林華出生於1962年8月16日,其勞動關係應在2012年8月16日終止,其後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係。 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獲得經濟補償的條件。2014年7月10日徐林華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勞動關係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11、湖北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鄂民申字第00831號
本案中,楊秀英於1959年2月6日出生,至2009年2月6日已年滿50週歲,當時其與瑞臣公司勞動關係因其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之後楊秀英至睿博公司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係。
第五種:省級高院裁判文書-認定為勞動關係型。
具體說理部分此處省略上萬字......各位看官肯定都說的比我好!(似乎內地省份偏向於認定為勞動關係,但這些省份勞動爭議數量在全國的比重並不多,並且,這些省份也有認定為勞務關係的裁判觀點,並不統一)
1、福建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閩民申102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係終止,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非必然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本案中,2011年陳漢艮達到退休年齡後,仍然繼續在大吉利公司公司上班至2014年6月份,應認為雙方在2014年6月之前仍存在勞動關係,仍應受勞動法調整。
2、遼寧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遼審三民申字第00382號
本院認為,在現階段,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勞動法意義上的養老保險在性質和保障能力等方面均有本質區別,即使牛永珍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的情形,原判決將相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再審申請人並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非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再結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為勞動關係。
3、陝西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陝賠民申字第00980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標準,並非勞動者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是勞動者是否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4、河北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再59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宋小強於2012年5月3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力興派遣中心認可在宋小強被派遣期間,未給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因此宋小強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力興派遣中心之間的用工關係仍為勞動關係。
5、黑龍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民申750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吳冰的父親吳國友與鑫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因此應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對於勞動合同訂立方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沒有禁止性規定。本案中,因此吳國友與鑫源公司之間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建立的條件,原審認定吳國友與鑫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無誤。
6、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內民申69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李金蓮,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2014年7月27日,李金蓮入職國天物業公司擔任保潔員,雖未與國天物業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受國天物業公司管理、監督並領取勞動工資,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二審法院根據國天物業公司提交的員工情況登記表、員工辭職申請表、移交清單及辭職人員工資結算單,判決確認李金蓮與國天物業公司從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
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當。7、山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魯民提字第526號
但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農業人員60週歲後,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徐樹祥為恆基公司看門數年,接受恆基公司的管理,恆基公司支付徐樹祥勞動報酬,原審據此認定雙方形成勞動關係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8、西藏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藏法民一終字第49號
本院認為,旺傑次仁在喀瓦堅公司連續不間斷的工作了21年,本案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旺傑次仁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此對於喀瓦堅公司有關自旺傑次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該公司與旺傑次仁形成了勞務關係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9、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新民再299號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於2010年9月14日施行前,此類案件各地法院通常認為是勞務關係進行審理,該解釋頒佈施行後,此類案件才按勞動關係處理。
10、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寧民申字第419號
本院認為:王培先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與富康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沒有解除或終止。
(此文不代表本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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