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非法佔有他人5000元的行為如何定罪

新蔡縣檢察院 朱煥傑 楊衛中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的一天,80多歲的陳某開著三輪車帶著犯罪嫌疑人梅某來到新蔡縣某鄉鎮郵政儲蓄銀行,陳某拿著匯票準備取錢時,梅某主動要求幫其辦理1.2萬元的匯票取款業務,在得到陳某同意後梅某把這筆錢取出並裝入自己口袋。陳某向梅某要錢,梅某隻給了陳某7000元,謊稱只取了7000元錢,餘下的5000元需要到另一家郵政儲蓄銀行才能取到。隨後,梅某佯裝接打電話帶著5000元錢溜走,至案發時仍未歸還陳某。

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梅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梅某以為陳某不知道實際取出多少錢,然後裝作打電話帶著錢逃走。

第二種觀點認為:梅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梅某隱瞞事實真相,並向陳某謊稱只取到7000元,餘下的5000元要到另一家儲蓄銀行才能取到,具有欺騙老人的故意,並且實施了欺騙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認為:梅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所有人陳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將其財物搶走。

第四種觀點認為:梅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理由是:因陳某已80多歲,想要從一個年輕力壯的人手裡要回5000元錢,不太容易,梅某因此取得5000元錢後裝作打電話逃走。

第五種觀點認為:梅某的行為構成侵佔罪。

案件評析:

筆者同意第五種觀點。

1.梅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主觀方面梅某以為陳某不太清楚實際取出多少錢,意圖騙老人去其他營業點再取錢,然後帶著5000元錢乘機離開。其行為看似符合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但在客觀方面陳某是知道1.2萬元錢已經取出的,因為取錢時陳某是和梅某一起取的,且陳某本人在匯票上籤了名。陳某要帶梅某去銀行核實情況,想證實錢已全部取出,從而把5000元錢要回來。因此,梅某的行為不符合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2.梅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本質在於騙財,即行為人以直接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主動交出財產。本案中,在主觀方面梅某對陳某稱只取出了7000元錢,還有5000元錢要到銀行其他營業點取,其有欺騙老人的故意;在客觀方面被害人有讓梅某幫自己取錢的行為,但並沒有產生錯誤認識,沒有自願要把錢給梅某的意思表示,所以這1.2萬元還是在陳某的支配控制下,只是由梅某臨時代為保管,後來陳某還追著梅某要錢。因此,梅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3.梅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本案中,梅某雖然當場取得財物,但其並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是採取了比較平和的手段取得財物。因此,梅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4.梅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奪罪。搶奪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控制的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使被害人來不及抗拒,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梅某與陳某一同到銀行,主動提出幫助陳某取錢,陳某表示同意,取錢後梅某把錢裝進自己口袋。梅某以平和方式取得錢,並沒有施以暴力。同時,在梅某發現不能掩蓋他的謊言後,他又佯裝打電話,然後在老人面前溜走。梅某的這一行為也沒有表現出暴力現象,對其應認定為逃而不是奪。

5.梅某的行為構成侵佔罪。侵佔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本案中,梅某主動提出幫陳某取錢後,將錢裝進自己的口袋,陳某未表示異議,說明陳某已經默許了梅某代為保管錢財的行為,此時梅某已經合法擁有了1.2萬元。後來,梅某謊稱只取到了7000元錢,表明他有非法佔有5000元錢的故意,在陳某的追要下,其佯裝打電話並溜走,足以說明梅某拒不還錢。梅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佔有,並且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以,梅某的行為應構成侵佔罪。

梅某非法占有他人5000元的行为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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