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實踐中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錢“送上門”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
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
“法律白條”
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执行难”≠“执行不能”,说说关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執行難”
≠
“執行不能”
≠
“執行不力”
它們之間是沒有半毛錢關係的
之所以產生上述誤解
是很多人都沒有真正理解
何為“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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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執行案件在身,卻遲遲沒有進展的時候,你是不是也曾如此“崩潰”?
當看到別人拿著收回來的執行款高高興興回家時,你是不是也“心急如焚”?
有太多的時候,你在想為什麼我的案件就那麼難執行!!!!!
那是你不知道
人民法院有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什麼是執行不能?
在執行實踐中,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為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財產已被全部抵押,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下,這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措施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還佔有一定的比例,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終結執行,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的辦法處理。
什麼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履行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在此著重提醒各位“執行不能”案件的債權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針對“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還會採取以下措施:依法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利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公開曝光……
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受理這樣的案件並竭盡所能地去執行,這是人民法院工作職責所在。
然而,人民法院和執行幹警不是萬能的,很多時候,執行幹警早出晚歸,東奔西走,竭盡全力地查控、追索,一場忙碌最後只是證明了這個案子屬於“執行不能”。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執行幹警們從來沒有放棄過,
每過一段時間,他們就會再查一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車輛、房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其實
法院一直在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希望大家能夠正確認識執行工作
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請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我們的執行法官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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