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執行不能”,說說關於“執行不能”的那些事兒……

在執行實踐中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錢“送上門”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

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

“法律白條”

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执行难”≠“执行不能”,说说关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執行難”

“執行不能”

“執行不力”

它們之間是沒有半毛錢關係的

之所以產生上述誤解

是很多人都沒有真正理解

何為“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的那些事兒...

“执行难”≠“执行不能”,说说关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當有執行案件在身,卻遲遲沒有進展的時候,你是不是也曾如此“崩潰”?

當看到別人拿著收回來的執行款高高興興回家時,你是不是也“心急如焚”?

有太多的時候,你在想為什麼我的案件就那麼難執行!!!!!

那是你不知道

人民法院有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什麼是執行不能?

在執行實踐中,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為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財產已被全部抵押,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下,這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措施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還佔有一定的比例,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終結執行,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的辦法處理。

什麼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履行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在此著重提醒各位“執行不能”案件的債權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針對“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還會採取以下措施:依法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利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公開曝光……

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受理這樣的案件並竭盡所能地去執行,這是人民法院工作職責所在。

然而,人民法院和執行幹警不是萬能的,很多時候,執行幹警早出晚歸,東奔西走,竭盡全力地查控、追索,一場忙碌最後只是證明了這個案子屬於“執行不能”。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執行幹警們從來沒有放棄過,

每過一段時間,他們就會再查一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車輛、房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执行难”≠“执行不能”,说说关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其實

法院一直在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希望大家能夠正確認識執行工作

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請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我們的執行法官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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