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團隊計酬式傳銷?

引力波廣播

不,題主其實提了兩個問題。

第一,不是“參與”了傳銷,就是犯罪都要坐牢。

在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就是說,只對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施以刑事處罰。對普通的參加者,不會有刑事處罰措施。特別是在2013年傳銷犯罪司法解釋公佈後,明確將以真實商品銷量為計酬依據的傳銷活動規定不作為犯罪,只將拉人頭和入門費為計酬依據的傳銷,也就是隻將詐騙型傳銷算作犯罪,經營型傳銷非罪化,因此,那大量傳銷犯罪案件的參與人,其實是一種詐騙犯罪的“被害人”,他們更不會坐牢。

第二,不是所有的傳銷都要坐牢,有的傳銷違法,但不是犯罪。

團隊計酬式傳銷就不是犯罪

《禁止傳銷條例》將傳銷活動分為三種,拉人頭,交入門費和團隊計酬。

(拉人頭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

(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交入門費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團隊計酬式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為什麼刑法不把團隊計酬的傳銷定為犯罪?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所謂的三種傳銷模式,不論是拉人頭、交入門費還是團隊計酬,其共同特點都是依靠發展人員、然後以多層級計酬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三者的不同並不是經營模式的不同,而是計酬的依據不同,即拉人頭是以發展的人員數量,交入門費則在最開始被定義為一種“變相傳銷”,即要求被髮展人員繳納入門費或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從而取得相關資格,這種模式中,也往往會有一定的層級計酬屬性;而團隊計酬式傳銷的計酬依據是銷售業績,其賺取的實質是一種產品利潤。 因此,不論是拉人頭還是交入門費式傳銷,這些都是簡稱,無法涵蓋其全部定義,也因此有學者認為,單從字面定義上而言,單純的拉人頭行為和收取入門費,根本不是傳銷,而是以傳銷為名所實施的詐騙行為,如果把團隊計酬從傳銷中抽離,傳銷這個概念就不復存在了。因為團隊計酬所代表的多層級計酬方式是傳銷活動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核心要件。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拉人頭”營銷的現象,如“團購消費”,但是團購消費之所以不是傳銷,是因為其經營者的計酬依據不是團購的人數,而是依靠銷量本身,而且其也沒有呈現層級性;而交入門費在生活中就更常見了,很多會員制俱樂部都會要求定期繳納會員費,但是由於其計酬方式,不會涉及層級性計酬,其本身提供的服務也是合法範圍內,因此其不夠成傳銷犯罪。 以銷售業績為核心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不構成犯罪 根據2013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從該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三種傳銷行為的本質區別,在於其計酬依據,而不是其外在形式,因此不能將拉人頭、交入門費、團隊計酬三種方式人為的機械割裂,可以說,他們是在形式特點上可以說是類似的,在形式上都有計酬方式層級性,只不過計酬的依據有所不同,但是拉人頭式傳銷和交入門費傳銷則需要不斷的新成員加入維持發展的欺騙性特性,而已銷售商品的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團隊式計酬則不同,其發展的壯大的根基是商品本身的銷量,賺取的是合理區間內的利益。(當然,很多以團隊計酬為名,實際是以拉人頭為目的的傳銷則不屬於團隊計酬式傳銷的範圍)


團隊計酬不必然就是傳銷

團隊計酬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

通過這種模式,銷售人員可以從其下線銷售員的業績中獲得分成,導致其願意花更多的時間拓展、培養其下線銷售員。

首先明確一點,並不是所有的團隊計酬都是傳銷活動,兩者並沒有必然的對等關係。生活中很多合法的行業都會使用團隊計酬的方法激勵團隊,因此,這種計酬模式被廣泛的應用於各種保險、直銷團隊。因為單單從團隊計酬的定義而言,其不過是一種薪酬分配方式。只不過有的傳銷團隊會採用此種方法,也就是說,決定一個平臺是不是傳銷的,不是其計酬方式,而是其經營模式。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那得看這個參與到什麼程度了,本人以實例說明。

2014年7月,本人因參與北派傳銷"假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傳銷,被黃山休寧警方聯合工商執法部門打擊,所在傳銷體系全線崩潰。除最高A級頭目黃某泰在四川未歸案外,其餘人等軍被警方羈押於休寧公安局。



問題來了,只要參與傳銷就要坐牢嗎?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分情況說明:

以"假天獅"為例,內部有五個階層,分別是業務員、業務代表、主任、經理、銅獅。

一,主任以下業務員、業務代表不受處罰

沒收當時身上所有物品,包括手機,然後被拷進警察局。因為主任層級一下的屬於受害者,經過一系列複雜的審訊、指正、筆錄之後被關押在一個空曠的大房間之內,沒有受刑,只有極個別頑固分子捱了巴掌。

羈押三天之後,歸還除了手機之外的全部物品。休寧警方給每個傳銷低層級人員買火車票遣返回身份證所在地。把每個人送到火車站之後並安排專門的車廂進行遣返,並警告不得再回休寧搞傳銷。



二、主任以上的級別包括主任、經理、銅獅都進行收監,並被判刑罰款。

最後,所有傳銷資金都被上繳國庫。

我想問的是?現在還能拿回當初扔進傳銷的錢嗎?有哪位大神瞭解?


麥小小田

參與傳銷是違法行為,坐牢是需要達到犯罪程度才能收監判刑的。在我國刑法裡,明確規定了有關傳銷的罪名→組織,領導傳銷罪,沒有參與傳銷罪,所以,參與傳銷要看到什麼程度了。下面老樣具體分析一下。

坐牢的程度。

組織,領導傳銷罪,從字面意思可以看出,你必須是傳銷組織裡的一個領導。傳銷組織一般都是五級三晉制,一般來說,只有最上面二個級別才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大老總),決策人(老總),操作人(大經理或者課堂領導)。

後來在2010年的《立案標準》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對組織領導者應予以立案追訴。

量刑標準→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大老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部分參與者達不到坐牢的標準。

因為現在的法律規定了,要麼三十人以上的傳銷活動,要麼是一個體系的發起人,決策人,操作人。而一個體系的百分之九十的人都不是這類人,他們都是受害者,並且那些寢室領導也是受害者,因為都是不明真相的。

所以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總結:我們可以看出,參與傳銷雖然不能都坐牢,但是一旦被公安機關,工商部門查獲,都會受到處罰的。那些變相傳銷的,或者一些正規直銷行為中,如果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也會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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