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这种情形,已生效的判决照样可以撤销

【满足这种情形,已生效的判决照样可以撤销!】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实体权利,例如:房屋买卖中,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诉讼,而与该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不知情,导致其未参与诉讼,该房却被判给了他人,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呢?新名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需为本案第三人法律术语中,第三人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无独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二、不知情需符合法定标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指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三、该向哪个法院何时提起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此处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即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四、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可中止原则上,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请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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