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金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220号3栋1单元401房。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2017)桂1102执恢字第11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陈金华
年龄:41岁
性别:女
身份证号:4524241977XXXX0043
执行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金华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657865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220号3栋1单元401房、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下力脚村“奥园·水印长廊”3幢5号
案件详情:
被执行人陈金华从2012年开始陆续向申请人陈某借款,至2015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借款本息累计2657865元,被执行人陈金华写借条后拒不偿还。
联系举报电话:0774-5210168
閱讀更多 八步區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