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几十年化肥,大肥企一把手!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干了几十年化肥,大肥企一把手!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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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中国纪委监察报》刊发《“三关”不过 难度余生——贵州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浩明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一文。文章检视何浩明严重违纪违法案,并警示世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待权力和党纪国法,必须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决不能受友情所惑、决不能被亲情所累、决不能以为退休就是平安着陆,否则,迟早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干了几十年化肥,大肥企一把手!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文如下

“三关”不过 难度余生

——贵州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浩明

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何浩明,贵州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6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他是中专学历,自己努力边学边干,在磷化工领域有多项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贵州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中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

他从一家化肥厂机修车间工人干起,数十年打拼,一步步晋升,最终升任年营业额300多亿元的国有大型磷化工企业的一把手。2013年底,他66岁退休。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却在2年后面临漫长的铁窗生涯。

这样的人生经历让人扼腕叹息。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他说:“虽然我这辈子的时间不多了……我真诚地希望,我们这些在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涤荡的‘沉船’‘病树’,能够对世人、亲人、后人产生警示作用。”

到底是怎样的错误,让他光鲜的人生骤然黯淡?

从化肥厂工人干起,当上肥企总经理

50多次收受“靠谱朋友”贿赂

何浩明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从安顺市平坝化肥厂机修车间工人干起,在组织的培养下,加之自己实干苦学,33年后,他当上了贵州化肥工业公司总经理。

2001年,何浩明调到宏福实业开发总公司(瓮福集团的前身)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自此,他攀上了职业生涯的顶峰,也被权力和欲望推到了危险的境地。

2002年,何浩明收到第一笔贿赂款1万元。“不能收、不应收,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危险大。”这个时候的何浩明还懂得洁身自好、警惕危险,把收到的钱上交给了纪检监察机关。但一些所谓“朋友”的包围和一个“危险的想法”,很快让何浩明走上了邪路。

何浩明认为围在他身边的朋友做人做事靠得住,收受他们的钱财没有危险。于是,他把收到的钱财分为两类,认为“靠谱朋友”送的钱财自己收下,其他认为有危险的钱财上交纪检监察机关。何浩明认为自己这个招数很高明,用上交的钱财掩盖留下的钱财,既“规避”了危险,又掩盖了自己违纪违法的行为。在这种错误想法和侥幸心理驱使下,何浩明胆子大了起来。

2003年至2014年,何浩明在累计上交给纪检监察机关550万元的“掩护”下,利用职务便利,为韦某等10人谋取利益,共50多次收受他们贿赂款物420多万元人民币、24.5万元美金、10万欧元及价值150多万元的房屋一套。

在接受审查期间,何浩明方才悔悟:“他们这些所谓的朋友,都是打着幌子,本质是看中我在瓮福的职位和我手中的权力,玩弄的所谓‘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的把戏而已,本质还是权钱交易。错误的想法、做法,把我推向了危险的边缘,我却尚未察觉,仍自心安理得。”

磷矿石质量不达标也能收货款?

在岗为亲属谋利

和众多落马贪官一样,何浩明换来的铁窗生涯,也有其亲戚家人的“一份力”。

云南某公司想把着色剂、包裹剂销售给瓮福集团,为搞定何浩明,便找到他的弟弟、妹妹。胞兄妹的请托,何浩明自然不怠慢,便利用手中职权,安排了该公司的采购事项。哥哥出力了,弟弟妹妹自然好处多多。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两人收受该公司好处费共计127万余元。

2005年7月,何浩明的侄儿何某想承接宏福公司关联企业的两项装饰工程,便请求已担任宏福公司董事长的何浩明帮助。侄儿的请托,何浩明也不怠慢。于是他利用手中职权,遂了侄儿的愿。伯父出力了,侄子自然好处多多。何某承接该两项工程获利15万元。2013年2月,何某销售磷矿石给瓮福集团相对控股的甘肃子公司,由于磷矿石质量不达标,该公司不予结算货款。何某再次请伯父何浩明出马,何浩明打招呼后,何某顺利收到货款,在该批磷矿石销售中何某获利近4万元。

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何浩明深刻反省了自己从对党和国家有贡献的领导干部、专家变质成腐败分子的三大原因,其二就是“在权力的使用上没有过‘亲情关’。”他说,明知一些单位和个人大肆向自己的亲属发动“糖衣炮弹”进攻,自己知道了但视而不见。

过不了“退休关”

退休后违规任职

何浩明2013年11月退休后,或许不甘心于“门庭冷落车马稀”,或许还想趁余热“再捞一把”,于是在2014年7月,他违规到与瓮福集团有业务关系的某公司担任顾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担任职务。调查发现,截至被组织调查前,何浩明担任该公司顾问8个月,违规领取“工资”近22万元。

当然,何浩明是知道这些规定的,但他却不以为然,不当一回事。就像他在忏悔书中说的那样,“认为企业只要把生产、安全、经营、效益搞上去,就能‘一俊遮百丑’,因此对党和国家的一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都是应付而已,对别人的要求是‘马列主义’,对自己的要求是‘自由主义’,学习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花精力去认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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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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