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將手機放椅子上被拿走 算遺失還是算被盜竊呢?

隨手將手機放椅子上被拿走 算遺失還是算被盜竊呢?

農安崔女士無論如何也想不到,也就是個給孩子試鞋的功夫,自己放在旁邊座椅上價值兩千多元的手機就丟了,隨後查看監控她發現手機竟是被他人拿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給孩子試鞋手機丟了

原來,事情發生在7日晚。“當天18時40分許,我帶著孩子在逛農安慶客隆超市,走到鞋帽區時,我家孩子說很喜歡一雙鞋。”12日,崔女士說,為了給孩子試鞋,她將孩子帶到了試鞋區。

“發現手機丟了,我嚇了一跳,而且感覺十分意外。”崔女士說,為了找到手機,她趕緊聯繫了超市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為她調取了當時此處的視頻。

查監控竟是被人拿走

通過視頻,她竟然發現,拿走她手機的人,就是她給孩子試鞋過程中一直在她身邊徘徊的一位女子。“她大概有六十歲左右,一直在我身邊,我當時沒注意她手上的動作。”崔女士說。

拿手機者涉嫌盜竊罪

對此,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陳鵬律師表示,崔女士將手機放在座椅上,手機處於其自身可控制、支配的範圍內,仍屬事主所有,並非無主物。拿走手機的女子在未經詢問手機是否屬於他人所有時,私自將手機拿走,可見其存在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如事主手機價值在2000元以上,女子不送還手機的,老人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64條之規定,涉嫌構成盜竊罪。

陳律師說,法理上,遺失物是指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須為動產,須無人佔有,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結合此事,如女子撿走手機不歸還時,則行為構成“不當得利”,違反該條法律規定,崔女士有權請求女子返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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