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者还手刀砍对方,属于正当防卫吗?法官如是说!

生活中,可能会发生这样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还手攻击对方。或许在很多人的认知中,这是对方先动手,自己只属于正当防卫!可是,这种理所当然的想法是正确的吗?下面,就让禅法君带你去看一起获评2017年广东省法院典型刑事参考案例,深入了解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案件提要: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行为人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一般性争吵中,对轻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回击,应考量实行防卫的必要性,并结合具体案情评判其行为性质。客观上不是为了制止轻微不法侵害的,不构成正当防卫。争议焦点:何为“轻微不法侵害”?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如何评判?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同居女友黄某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打了黄某两耳光。黄某被打后,去到其兄长黄某庆的水果店,称被刘某打了,欲与刘某“离婚”,让黄某庆出面调处孩子抚养问题(刘某与黄某未婚生育四名子女)。于是,黄某庆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朋友李某、毛某、陈某一同前往。当晚22时许,黄某、黄某庆等五人来至出租屋楼下,黄某叫刘某将一楼钥匙扔到楼下(出租屋在二楼),随即带黄某庆等人进入出租屋。黄某庆进屋后,呵斥刘某为什么打黄某,并质问刘某是否想“离婚”,孩子如何抚养等问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期间,黄某庆、李某感到气愤,先动手各打了刘某一耳光。刘某被打后,随即在床上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向黄某庆头部砍去,黄某庆头部被砍后跑下楼,在场的李某见状欲跑,刘某伸手拽住李某,手持菜刀向李某头部连砍三刀,出租屋内的毛某、陈某、黄某见状上前劝阻,毛某、陈某抱住刘某并夺下菜刀后,紧随黄某庆、李某跑下楼。李某砍完人后逃离出租屋,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庆、李某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刘某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法院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反击,应结合具体案情评判其防卫行为必要性。本案中,黄某庆、李某打刘某一耳光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法行为,但该不法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不法侵害,应区别于具有攻击性、紧迫性的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不法侵害行为。本案被告人刘某因婚姻情感矛盾激化被亲属等人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其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防卫条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故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关于“不法侵害”的具体含义,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何界定“不法侵害”,司法实践一般以不法侵害同时具有不法性、侵害性、现实性特征为必要条件。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轻微不法侵害”主张,并对“轻微不法侵害”的认定和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作出了评判。

对话法官:如何界定“轻微不法侵害”?对“轻微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吗?禅城法院法官高春柱: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不法侵害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轻微不法侵害”也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违法性、侵害性、现实性特征,“轻微不法侵害”与“不法侵害”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有所不同,同时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防卫的紧迫性应具体把握。结合刑法分则,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暴力、胁迫、强制等手段,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的复杂性,以“暴力”型不法侵害为例,“轻微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未持械或凶器,直接使用身体对他人施以轻微暴力,如拳打、脚踢、掌掴等,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本案认为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轻微不法侵害都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具体裁判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具体个案情节予以评判。另外,鉴于司法现状中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做法较为常见,所以我赞同在故意伤害罪的违法性层面,应注重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以避免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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