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8月2日10時許,祁連縣公安局獲悉相關信息,趙某某於2014年8月2日從甘肅省張掖市購買毒品後運往祁連縣境內進行販賣。祁連縣公安局民警通過掌握的線索,組織警力趕往祁連縣峨堡鎮設卡堵截。當趙某某駕車行至峨堡派出所檢查站時,公安民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趙某某不顧民警示意,沒有停車接受檢查強行衝卡,民警鳴槍警告,趙某某仍然不顧警告,驅車前行。在警告無效後,公安民警採取措施砸碎了車窗玻璃,將趙某某制服並依法進行了搜查,經搜查從趙某某乘坐的駕駛員座椅左側夾縫中搜出了一包用衛生紙和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固體狀物體,合計淨重20.417克。
後送往青海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管理中心進行毒品檢驗。中心出具《毒品檢驗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從上述檢材中檢驗出海洛因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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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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