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人作品的保護

一、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人作品的保護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即只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享有著作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就可以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即外國人、無國籍人創作的作品首先在我國出版的,可以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關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創作的作品在我國的出版時間,《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對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我國沒有簽訂相關協議也沒有加入相同國際公約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保護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總之,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均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需根據其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享有著作權的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否則需以出版為條件。

二、相關案例

案例一:

案情介紹某先生,加拿大籍華人,在我國屬於最具影響力的外國專家之一。某先生心向中國,歸國講學,並將自己的授課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希望傳承給後人。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某先生對其所著圖書、歷年創作手稿及通過授課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但是某先生作為加拿大籍華人,其作品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呢?

案例二:侵害“巧虎”卡通形象著作權糾紛案(案號:

(2013)滬高民三()終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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