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商人深陷“套路貸”:被別人賣了房還遭遇撞車

核心提示:自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啟動以來,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將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作為專項鬥爭的重點之一強力推進。本案發生在北京,是一起典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房屋之實的騙局。

北京一商人深陷“套路貸”:被別人賣了房還遭遇撞車

5月31日,北京烈日炎炎。

38℃的高溫也沒阻擋住唐某新趕去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簡稱豐臺法院)送錦旗的熱情。

“同樣的夏天,不一樣的心情。去年我看見法官的時候還激動焦躁,今天再看法官卻是感恩的。”唐某新把“揚善除惡、秉公執法”的紅色錦旗送到豐臺法院民事審判法官付強手中時,激動地說,“謝謝你們看出壞人的意圖,保住了我的房子!”

2017年5月,唐某新想通過貸款來擴大經營。於是,她通過一個個單獨的操作,將自己北京唯一的房屋進行了抵押。然而,讓她意想不到的是,3個月後房主居然變成了陌生人,自己被趕了出來。這種情況下,她急忙找到法院提起訴訟,後經審判確認房屋交易無效,認定經過公證的委託人與買房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

50歲的唐某新經商多年,自詡精明的她沒想到陷入了有組織有計劃的“套路貸”,“表面上很符合規定,其目的就是要我的房子。”談起這件事,唐某新仍然很氣憤。

被牽著走的“公證”

2017年5月的一天,唐某新的丈夫申某向她索要房本,說是可以低息高額貸款450萬元。最初,唐某新有點疑問,不過申某告訴她“可靠,都認識一年多了,經常來咱們服裝店裡”。

唐某新和申某估算了一下,覺得貸款的數額可以另外開展項目,利息也很低,房屋也只是一個月抵押給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人也能通過操作貸款賺取一些“過橋手續費”。這是雙贏的結果。

夫妻二人同意了貸款的意向,就這樣一步一步走進了圈套。

2017年4月25日,夫妻二人來到了北京市方正公證處。胡某某對他們說:“需要一系列的手續辦理貸款,只要簽字後,剩下的都是別人跑腿的事。”

“對於我來說,聯繫人、簽字人、受委託人,一個都不認識。”唐某新回憶稱,“當時幾個人和她一同出現在公證處,而且公證員也沒有詢問,簽字是哪個都不清楚。”

“原件我都沒有,說是辦理貸款需要一起拿走。”唐某新說。這份要命的公證委託書正是後續操作“惡意串通”買賣房屋的關鍵證據。

公證的當天,張某先“借給了”唐某新300多萬元錢款。2017年5月31日,唐某新與張某簽訂了“主債權及不動產抵押合同”。合同規定,主債權31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1個月,抵押了唐某新的房屋。

當天,唐某新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得知被騙,迅即到法院立案

房屋抵押3個多月後,唐某新坐不住了。2017年8月28日,她自己去了一個商業銀行諮詢房屋到底能否抵押貸款。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她,她的房屋可以抵押貸款大概460萬元左右,但是她的名下根本查不到任何房產信息。

“我當時就蒙了。”唐某新聽到這個消息後大吃一驚,立刻聯繫張某和肖某飛等人,但曾經和唐某新夫婦接觸的所有人都避而不見了。

事實上,2017年8月23日,肖某飛已經將唐某新的房屋以24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陳某。由於之前唐某新因 “借貸”將房屋抵押給了張某,張某並於2017年8月24日註銷了房屋的抵押登記。2015年8月25日買受人陳某取得了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2017年8月30日,唐某新準備去豐臺法院立案訴訟。“他們都有所準備。”唐某新回憶那天的情形依然驚悚地描述,“我們夫婦出了家門,發現大約有60多名社會人員在堵截自己,其中一輛汽車還不停撞擊我的車輛。”

在出租車上,唐某新勸告小夥子不要參與,但小夥子明確告訴唐某新,自己是負責跟隨的,只賺取200元而已,不會傷害他們。同時,小夥子得到了電話“指示”,讓他在車上嘔吐造成車輛停駛。

阻止唐某新立案的人員不停地辱罵恐嚇唐某新,並拿手機拍攝當時的情況。齊正及時叫來法警將那些人驅逐。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也進行了緊急處理,當天就將唐某新的案件從立案庭移送到了審判庭法官付強手中。

根據唐某新的申請,法院當日裁定對涉案房屋進行了保全。但這種保全也只是下達到房屋管理部門,禁止對房屋再次抵押及買賣。房屋的實際使用並不受保全裁定的影響。

2017年8月31日,唐某新夫妻出門,發現買受人陳某拿著房屋產權證帶領很多人要求進入房屋。唐某新報警後,豐臺警方要求陳某給予唐某新三天時間拿出房屋東西。

法院認定被告“惡意串通”

唐某新的起訴書上要求,確認肖某飛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將所有權重新轉移回唐某新的名下,並將涉案房屋內財產返還。

開庭當日,唐某新並沒有看到小額貸款公司的任何人,只有一名為陳某做代理的律師出現在庭上。

2017年11月27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肖某飛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無效,並判決陳某配合唐某新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回唐某新名下;陳某需要將房屋返還給唐某新。

付強介紹,從陳某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形式看,該合同不僅有唐某新的簽字手印和唐某新、丈夫申某的騎縫簽字、手印,同時還有肖某飛作為代理人的簽字。

“正常情況下,買賣雙方地位平等,不應該出現一方按手印、騎縫簽字,而另一方不需要按手印、騎縫簽字的情況,此外如當事人本人到場,一般不會要求代理人再進行簽字,且考慮到該合同並未載明簽署時間、未約定相關違約責任等情況,我們認定該合同系唐某新夫婦事先簽署空白合同,再由肖某飛持該合同與陳某簽署而形成。”付強說。

種種跡象表明,肖某飛代為唐某新與陳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存有多處不合常理之處,故法院認定,有理由相信肖某飛存在與陳某惡意串通,其內容嚴重損害唐某新權益的情況,故肖某飛所實施代為簽約、履行等行為應屬無效。

唐某新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了自己的房屋,她如釋重負。不過,讓她擔心的是,房屋目前仍在陳某實際控制中,她房屋裡的各種財物不知是否安全。

這些財產因唐某新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並沒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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