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裁判主旨

不動產糾紛只指部分物權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雖然涉及到不動產的分割,但其法律關係基礎來源是婚姻法律關係。從案件審理看,以婚姻當事人所在地法院進行審理,有利於案件的事實審查,而離婚後財產糾紛並非物權糾紛,故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爭議焦點

離婚後財產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裁判意見

浙江高院認為:本案管轄爭議焦點系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涉及不動產的權屬爭議,是否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該條款的不動產糾紛只指部分物權糾紛,基於不動產專屬管轄屬於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其適用範圍應當儘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範圍內。本案的案由系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雖然涉及到不動產的分割,但其法律關係基礎來源是婚姻法律關係。從案件審理看,以婚姻當事人所在地法院進行審理,有利於案件的事實審查。綜上,本案系離婚後財產糾紛並非物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應依照民事訴訟法一般性地域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於本案被告住所地位於嵊州市,故嵊州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其移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不當,應予糾正。

離婚後財產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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