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離職前籤的協議,跪著也要履行完!

股東離職前籤的協議,跪著也要履行完!

前面有不少文章,股權君都帶大家見識了不少員工離職和老東家鬧得不可開交的案例。不過今天這個案例是讓大家明白,當初籤的那麼多字,離職就想不認,那是不可能滴~

入股持股平臺

2008年老周入職NE公司,2010年持股平臺X公司成立,以實現對NE公司相關人員的中長期股權激勵。這些相關人員就包括老周,所以老周在X公司成立時出資10.5萬元,持股3.18%。

接下來我們就嘮嘮老周到底簽了哪些協議。

2010年5月13日,全體股東(包括老周)簽字確認了《X公司章程》。其中第7.03條規定,股東離職後或其要求轉讓股權的,應當按照其持有的股權上一年度末的對應淨資產值(按照權益法計算)將公司股權轉讓給股東會決議制定的受讓人員。

2010年5月15日,全體股東(包括老周)簽字確認了《X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若激勵對象的認購時間超過半年的,在按季度進行折算,不滿一個季度不計的基礎上,激勵對象承諾按照原始認購股權價格並加算8%年利率(不計複利,並扣除歷年分紅部分)將其持有的全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會認可的其他股東或第三人,激勵對象作為公司股東的一切權利終止。

在老周離職前,X公司也發生過股東離職後公司召開股東會,按股權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確定該離職股東所持公司股權的轉讓價格及制定受讓人,老周也在這些股東會決議上予以簽字。

離職後糾紛

後老周於2013年離職,至此已經取得X公司2011、2012年的股東分紅共1.6萬。

由於員工離職,X公司發出臨時股東會會議通知,如期召開股東會並形成一份“X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主要內容就是因為老周辭職,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意將老周所持有的3.18%的股權(原出資額10.5萬)以121,692元的價格轉讓給遊某,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表決結果同意的佔總股數的96.82%,不同意的佔3.18%,也就是說,除了老周本人外,其他股東都同意了……簽字情況也是除了老周,其餘股東都有簽字確認。

股東離職前籤的協議,跪著也要履行完!

後X公司要求老周前來公司配合辦理與股權變更登記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和備案手續,老周卻一直不予配合,於是X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1. X公司是為做股權激勵而設立的公司,老周是否在公司任職與其是否能繼續持有公司股權密切相關(說白了這是激勵員工的,你都不是員工還湊什麼熱鬧);

2. X公司的股權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均系全體股東簽字確認通過,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老周應當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做股權轉讓;

3. 並且根據X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2012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的淨資產3,382,385.17元乘上3.18%的份額,等於107,559.85元,這個價格比根據股權管理辦法計算出的121,692更低,因此收購價格並無不當。

一審法院支持X公司的訴求,要求老周對股權轉讓予以配合。

老週上訴

但老周這回還是不服氣,唰唰唰找了幾個理由上訴至中院。他認為《X公司章程》和《X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通過缺乏合法程序,是以欺騙的方式獲得自己的簽字的,自己曾經就條款的合法性要求公司修改,可是公司不理;其次是認為NE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記載的股票價格遠高於一審認定的價格,因此要求第三方來評估價格。

中院最後仍然駁回了老周的上訴。來看看我們明律師怎麼看。

明律師點評

▌1.X公司的臨時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X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權管理辦法經全體股東簽字確認,對全體股東均有約束力。並且臨時股東會決議無論在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還是決議內容上都沒有違反公司發的相關規定,因此有效。而老周主張自己是被騙去簽字的,沒有相應證據來佐證,因此不採信。(擱誰誰能信啊)

▌2.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

老周擁有的明明是X公司的股份,卻異想天開希望用NE公司股票的價格來定價,這明顯是依據不足的。並且之前老周在離職前,也作為股東簽過類似的股東會決議,即別的股東離職時,股權價格按照股權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來計算,因此證明老周清楚並同意X公司關於股權轉讓價格的計算方式。

要股權君說,要是想在離職前撈一筆大的,先看看離職前簽訂的公司章程和相關股權規定吧。拿著持股平臺的股權,卻想根據就職所在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記載的股票價格轉讓股權,怕是沒想的那麼容易~

股東離職前籤的協議,跪著也要履行完!

我是股權君,我們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股東離職前籤的協議,跪著也要履行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