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到很遠的地方,不去的員工自己離職,請問這樣合法嗎?

驢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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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是不合法的。對於像這些離職與被離職的情況,在現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見的,為什麼有的公司要求員工自己選擇離職,而不是選擇將其裁掉呢?這其中就是因為有《勞動合同法》的存在,才讓在不同的情況下出現了不同的選擇。


像上面所說的情況,因為工作地點的變更,公司要求不想去的員工可以選擇自己離職,而不是選擇將其裁掉呢?


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單位要跟你解除合同就必須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也正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的存在,因為是公司工作地點變更並不是因為其他的問題所以公司不敢選擇裁掉自己的員工的,這樣做的話他們是給員工進行賠償的。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沒有觸犯勞動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公司是沒有權利裁掉員工或者是告知員工要求自動離職的,離不離職是員工的事情,公司是無權利干涉的,只不過員工選擇自己離職,公司不用擔負任何補償而已,所以說公司藉著公司變更工作地點而要求員工主動離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們有權利選擇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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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一個北京的客戶,公司有300多人,因為戰略佈局的調整,要把公司總部搬遷至深圳。公司要求全體員工都一起去深圳,不去的視為自動離職。這樣的安排,許多員工自然是不能接受的。但公司不管不顧,認為是員工自己的問題,所以就對這些不能去的員工置之不理。但隨後200多位員工集體申請勞動仲裁,最後公司給予了不能前往深圳而被迫離職的員工一定金額的賠償才將此事了結。說到這裡,我想各位其實已經就明白了,不是員工不工作,不是員工不積極,而是實在不能接受異地的工作。


回到我們這個問題上,公司要搬到很遠的地方,某種意義上講,是違背了員工最初的求職意向的。我們不是說只要公司搬家員工就一定不能接受,如果在員工所能接受的範圍內,那員工還是應該去接受去適應。但是,如果距離實在太遠,且交通不便,那員工當然有權作出去與留的抉擇。公司也不能單方面就認定員工不去就視為自動離職。

那遭遇這種事情的員工如何維權呢?

第一,這是公司單方違背了契約,所以公司應該擔責。一般來講,公司應該給予員工一定金額的補償款,其實也不用很多,至少要表示一下。如果公司什麼話都不說,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同事們組織起來,依靠群體的力量,直接跟公司交涉。我相信,大多數公司都不希望把事情鬧大,TA們無論是良心發現,還是迫於壓力,都可能做出讓步,這對於員工來說,要把好尺度,千萬不能過激,否則有理也變得無理了。


祝你好運,我是劉佳(記得先訂閱喲)。有關於招聘、求職(簡歷診斷)、跳槽(面試輔導、談薪指導)、職場規劃和撩妹方面的問題歡迎探討。有時間也歡迎閱讀我的圖書作品《非你不可:三分鐘打造高效職場溝通術》、《獵戰》和《獵頭筆記》。


劉佳的職場佳話

不合法,但各位答主都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公司為什麼敢這麼做?

我說的敢,不是說敢不遵守合同法;而是敢這樣搬遷,而不顧員工意見。公司領導不可能沒想過,公司搬遷而是還是搬到交通非常不方便的關外會引起員工大批量的不同意,甚至是辭職,從而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

不僅是普通員工,連老員工,高層都有離職的可能,這個風險不可能沒考慮過。但是,敢這麼做,還是臨時通知,顯然代表員工離職不離職無所謂。

所以,可能的原因有:

1、這個工作誰做都一樣,管你是老員工,還是新員工,無所謂。

2、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比如被迫必須要搬。

3、搬遷不是小事,公司的重大經營策略調整,要從市中心到郊區去,再難也要挺過去。

核心人員可能已經談好了,其他員工就隨便你們了。這樣的公司不留也罷,但是,賠償金,還是要爭取的,有空去勞動局諮詢下吧。


傅一聲

公司搬遷後,改變了員工工作地點,屬於企業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如果企業搬遷地點,給職工生活工作造成不便,員工可以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員工可以拒絕前往新工作地點工作。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29方寸世界

根據個人經歷的兩次企業搬遷來回答這個問題。

1.企業提供上下班交通接駁,和加班交通安排;員工上下班的便利性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

2.員工在企業工作性質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3.新的辦公點提前半年通知,每個員工辦公位置(樓層,座位位置)提前公佈。

4.我們的員工很少有辭職,部分車間工人師傅因頻繁加班,公司建議就近解決住宿,有部分工人辭職。

工人辭職是按照規範離職手續進行的。

極端的搬遷方式我沒有遇到過,不方便表述意見。但需要提醒的是我們的合同中有這麼幾個約束:

1.應服從公司經營業務需要的出差,培訓;

2.特殊培訓需要簽署培訓合同,我發現有公司將國外2周以上出差定義為培訓。

綜上,1.個人意見沒有公司會隨意搬遷辦公地址;

2.關鍵在於搬遷後工作的便利性和工作性質是否和原簽署合同時發生根本性變化。

如果沒有,一般會按照自願離職依法辦理相關業務。根據新勞動法,有一定的補償。


凱騰聚知

我遇到過和樓主一樣的問題,也是公司從南山鬧市區搬到松崗塘下湧這種偏遠地方。地鐵不到,公交班次少,沒有車回家都不方便,除非你搬家。對待這種問題不能一味參照標準範本的勞動法,每個地方都有出勞動法的補充法規。按深圳現行的勞動法,公司從南山搬到龍華,是不需要賠償的,只要還是在深圳市的範圍就不算跨區,這點我深深的懷疑制定這政策的人,根本沒考慮到城市發展的速度。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因為你勞動合同上寫的是南山,看清楚這點,可以要求公司適當補償,若你覺得公司無前景,直接離職算了。公司如果態度強硬,即使你去告了公司,我相信你也沒那個時間和公司耗著。


LeonV5

此公司違反勞動法,屬於變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補償金的行為。

一是公司調整工作地點,員工無法接受,屬於客觀原因,非員工主觀原因。員工不搬遷,則無法履職,這是公司單方面造成的,不是員工的責任。合法合規的做法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與員工友好協商,按照協議補償金額髮放補償金,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是公司招聘時,按照法定程序,要告知工作地點;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明工作地點範圍。如果員工不接受工作地點,可以不入職。比如,公司約定你在北京工作,結果外派你到西藏工作(短期出差除外),公司違規,你有權拒絕。

三是假設公司跟你籤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是全球,那麼,你到各地外派工作,應該有地區補貼。有些正規大企業,還有住房地區差價補貼、交流津貼等機制。目的是吸引員工到外地去工作,而不是強迫員工去外地工作。

以上三點,這家公司都沒有做到。以公司搬遷為理由,單方面宣佈,員工不去就是離職,嚴重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假設搬遷地點並沒有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比如,從城市中心搬遷到城市郊區,也應該與員工友好協商,不能強迫員工。這個問題,看上去公司很委屈,也佔理,但仍屬於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造成員工生活成本上升,如果員工不接受,雙方應該協商補償金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職場火鍋

不合法,應該要提前30天參加並支付一個月工資賠償後才能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從深圳最繁華的地區之一搬到連地鐵都不到的關外--已經算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很多員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了。


職場女超人揭群

不合法。首先看你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所寫明的工作地點,如沒寫或含糊不清,那麼按現工作地點作為公司與個人默認的地點。接著如果寫明,雙方沒有異議。現在公司搬遷,公司出臺很多優惠政策,比如提供廠車,按排宿舍增加車貼,或按一定比例加薪等一系列補償並與以一定的溝通和協商,不去員工可自己離職並無不可,但不能家在深圳,公司搬遷廣州這是不行的!


j公

如果是同一地區,市區範圍搬遷(因為一般勞動合同都是在同一個勞動局登記而且合同一般也不會嚴格限制工作地點),從勞動法上來講是沒有明確定義賠償多少,如果搬遷出市區,需要重新備案合同去登記,就一般都需要按公司違約來賠償,這種賠償一般是N+1個月工資。不過僅僅是涉及到合同變更,是可以協商賠償的。如果不賠償就按勞動合同辦事,一般最多也就一個月工資而已,所以如果你公司分文不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為一個月工資,要跑多次勞動局,不知道你值不值得,最後你也就拿到那點工資還耽誤找工作,而公司也就出一個月工資,反正人事部門的人也是無所事事,找點閒事陪你玩。這就是公司有底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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