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監督一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案件

近日,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成功監督一起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收監執行案件。辦案人自2016年發現該案線索起,持續依法關注,堅持跟蹤監督;2017年通過不斷強化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力度,圓滿完成辦案工作計劃。

罪犯王某某,女性,原職務為馬鞍山某養生會所負責人,2014年9月1日因組織賣淫罪被馬鞍山雨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0.6萬元。

2014年11月11日因

該犯處於哺乳期,被該法院決定社區矯正;哺乳期滿後,王某某於2015年底再次懷孕,並於2016年9月24日生育,法院再次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繼續實施社區矯正至

其哺乳期滿。

王某組織賣淫罪一案,從判決到該犯兩次經歷哺乳期,社區矯正時長前後近三年,是採用“合法”手段規避法律處罰、逃避刑事執行的典型案件。因該罪犯長期不能收監執行,監所檢察科在2016年通過社區矯正檢查發現該案異常後,始終依法關注該案的刑事執行情況,及時監督暫予監外執行法律程序及審批手續是否完善,並通過調查取證獲得其子女出生證,預先了解該犯哺乳期屆滿時限。2017年為預防該犯再次逃避法律處罰,於9月5日立案審查,依法提出收監建議,並且聯繫轄區司法局,做好收監執行準備工作。最終經有關部門對該犯專門進行訓誡談話,講明故意懷孕逃避刑罰追究的法律後果,該犯將兩個未成年子女妥善安置。馬鞍山雨山區人民法院亦同意檢察機關收監意見,下達了收監執行決定書。正是因為龍子湖區檢察院監所科檢察官前瞻性地開展工作,罪犯王某某於2017年9月24日哺乳期滿後被依法及時收監執行。

雖然服刑罪犯費盡心機,但是檢察機關的刑事執行監督始終在線!該起案件的成功辦理,有力督促了社區矯正機構認真履職、有力懲治了服刑犯逃避刑罰執行的行為、有力維護了刑事判決的嚴肅性。通過社區矯正收監執行工作的有效開展,樹立了檢察機關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業務權威,同時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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