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中的黨員越來越多。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管理,使他們在流動中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是黨支部書記要十分重視的一項工作。
(1)黨員長期外出,且有固定單位,時間在6個月以上,不能回原單位參加組織生活的,單位的黨組織可將他們的組織關係轉到外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參加當地黨組織的組織生活。
(2)黨員外出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原單位黨組織可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到單位的黨組織將其編入黨支部或黨小組過組織生活。
(3)黨員外出地點不固定,不能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時間在3個月以上者,應主動與原單位黨組織保持經常聯繫,彙報外出情況,並按時交納黨費,定期向黨組織彙報思想、工作情況。
(4)黨員臨時出差(3個月以內),經黨組織同意,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返回原單位後應向黨組織彙報外出期間的工作、學習、思想等情況。黨組織要組織他們過組織生活,傳達黨內有關文件。
(5)有3個人以上黨員一起外出,可成立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定期過組織生活。
(6)持臨時組織關係的黨員,同所到單位的黨員一樣,參加那裡的組織生活,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到單位建立臨時性黨組織的,他們在這些臨時黨組織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要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黨支部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驗證後應及時接收並將其編入黨組織,同時上報上級黨組織備案。要安排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其他黨內活動,收繳他們的黨費,並分配他們做適當工作,還要認真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證中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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