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假身份缴了16年社保和公积金!究竟出于什么目的?

员工用假身份缴了16年社保和公积金!究竟出于什么目的?

小王于1999年时参加了某家企业的面试,当时这家企业在招聘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招本市户籍的员工,小王的个人履历非常优异,但是他本人是外地户籍,完全不符合这家企业的用人规定…为了能够顺利入职这家企业,所以他想方设法通过非法渠道办理了一个假的身份证,然后成功入职了…

员工用假身份缴了16年社保和公积金!究竟出于什么目的?

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小王试着向各种渠道进行咨询,想将原来的身份信息变更回来,但结果却都未能如愿。他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可以追回?企业是否还会继续留用他?退休后该怎么办?这一切的一切都成了未知数…

有不少人认为卖假证虽然是违法,但是如果能利用好,应该无伤大雅…这就是对此的误解。事实上,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小王在企业只聘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的情况下,还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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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变更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需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以及变更页的复印件。如需变更身份证号和姓名,还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显然,派出所不能为小王开具相关证明…小王无法变更身份证等信息,无法继续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不仅如此,由于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小王还将面临其他的风险,例如公积金缴存额无法提取;不能再持身份证正常就医;已缴纳16年的社保与公积金全部作废;存在骗保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刑法》,伪造的身份证会被收缴,并应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

不仅如此,小王很有可能会被该企业所开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企业发现小王使用假身份证之后,就有权以合同自始无效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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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这种有失诚信的行为不仅违法,还让自己陷入“风险”之中,这就是不讲诚信的下场,诚信,不仅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待人接物的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更是个人职业生涯中的一种重要的道德资本。

在职业,企业需要讲诚信的员工,诚信二字对从业者的要求首先就是尊重事实,从业者需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讲诚信、讲原则、讲底线,不能只表现在口头上,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而企业为了避免招聘失误所带来的一切风险,也需要加以设防,应在招聘时设立相应的背景调查环节,防止有些不讲诚信的候选人浑水摸鱼,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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