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塔纳”摇身一变成“货车”, 只为省钱不顾他人安危

4月24日江苏太仓有人看到,一辆普通桑塔纳车共装载了9根塑料管道上路行驶,所载管道长约5米,远看宛如一面运动着的塑料墙,有人报警后,交警出动在安全地带将此轿车拦下,交警在给与驾驶员普法教育谈话中得知,驶员称为省运费才想出的这么“高明”的办法。

拦下这辆违章行驶的车辆后,由于这辆普桑的车门被超长塑料管挡着,这名驾驶人靠边停好车辆后,只能从驾驶室车窗中钻出来。下车后,该驾驶人满面惭愧的说,他这么做,完全是为了省下一笔运费,也是出于无奈,才这么做的。并且上路时间也是经过精心算计的,“下午5点钟以后,交警都下班了,所以我才敢开车出来。”交警听后哭笑不得,就是在为了省钱也不能把自己和群众的生命当成儿戏啊。

警察经过检查发现,这辆普桑车共装载了9根塑料管道,每根管道长度5米左右。汽车右侧安置了6根,车辆右侧视线全部被挡,在严重影响了普桑车驾驶安全的同时,也妨碍到了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

警察引导这辆“移动的塑料墙”汽车开到安全地点后,把塑料管卸下,并把驾驶员带到交警大队,经过认真教育。 目前,由于该驾驶人实施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警察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下面看看法律是怎么讲的:

【行政处罚】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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