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金牌调解”!“降温”后,一场离婚风波这样平息

近日,一对男女一前一后走进晋城沁水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还没等调解员招呼两人坐下,女子就问:“这里受理离婚吗?”

调解员告诉该女子:“这里是调解中心,有矛盾可以调解。”

女子直奔主题:“我们结婚没几年,有个女儿,结婚时感情很好,但现在看来日子没法过下去了,离婚算了!可债务如何分摊,孩子怎样抚养,您给个建议。”

见此情景,调解员并不急,给两人各倒了一杯茶,让二人慢慢道来了事情原委。

原来,两人的矛盾从买房开始,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钱十几万元用于买房,不久,男方借给哥哥近十万元,后来,男方的哥哥入狱,眼看着别人婚后住新房而自己的房钱却没了着落。

女方认为公公婆婆不能公平对待两个儿子,越说越生气坚决要求离婚。男方认为自己每天打拼非常辛苦,一头是父母,一头是妻子,哪头也不容易,加上妻子认为他不主张正义不做主,遇事不果断,他也非常委屈。

听完双方的诉说后,调解员一致认为,小两口感情没有破裂。于是,调解员从化解双方的心结入手,抓住双方对孩子的留恋,劝导他们:“如果你们分手,会对孩子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请你们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看到两人平静下来,调解员继续开导双方:“天下父母哪有不为子女着想的,只能说父母爱子的方式不同罢了。对此,你们的看法不同这也正常,所谓‘同是人,类不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你们还要懂得‘首孝悌,父子亲’,夫妻之间更应该相互沟通,有事相互商量才对。正所谓‘父母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你们考虑到经济压力大,家庭压力大,你们考虑过父母的压力吗?你们的大哥在服刑,他们同样有着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你们现在这样,一旦离婚他们难道没有压力吗?所以你们需要理解父母,换位思考。”

紧接着,调解员开始新一轮的普法,还特别为两人讲解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经过调解员从孝道到法律的开导和解释,男方首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对今后的生活有了具体安排,提出今后如何还清外债,如何安排女儿的上学问题,如何挣钱养家,如何处理与父母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夫妻关系。

男方动情的表述使女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当场表示不离婚了,同时表示,“今天我们本想着来如何解决债务、抚养子女之事,没想到经过调解,就把我们心里的疙瘩解开了。”

一场离婚风波,就这样平息了。

民事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 解

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调 解

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3.仲 裁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

4.诉 讼

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链 接:

《人民调解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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