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合法合理,五個政策,是什麼?

徵地拆遷,合法合理,五個政策,是什麼?

一、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搬遷: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其確定了:不論是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還是商業性開發拆遷,拆遷方均須通過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遷人同意、達成協議後,並給予被拆遷人充分補償,才可對房屋進行拆遷。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二、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的生計、有保證:

必須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是徵地時,當地政府,必須主動滿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徵地補償,必須保證被徵地農民,在土地被徵收後的、長久穩定生活來源和基本保障,將失地農民恰當的納入,相應的就業、社保體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條中規定了: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三、禁止採用非法的方式,進行強拆;強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強拆,: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而在第三十一條還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什麼時候,才可進行強拆?

首先,政府徵地流程是合法的:即市、縣政府及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已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徵地人的各項權利(含告知了強拆的流程),並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了徵地行為。

其次,被徵收人:已依法得到補償,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被徵收人不復議、不訴訟,並拒不搬遷與交出土地的。

政府可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四、手續不全,不得徵地拆遷:

(一)合法徵地行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體適格”,包括:

徵地批覆機關主體:只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對上報的徵地材料,進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遷補償方案的主體:應為縣、市級以上政府。

房屋強拆主體:強拆裁定書,應是由法院,根據相關行政機關的申請做出的。

(二)拆遷過程中,法定的程序,應包括:

發佈擬徵地公告→徵詢擬被徵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發佈徵地公告→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後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五、拆遷補償款要合理:比如在《物權法》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一)城市房屋(即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拆遷):其補償標準,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其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時,被徵收房屋周邊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農村自建房屋及其宅基地(即集體土地的徵收與房屋拆遷):其補償標準,應由省級政府制定,按照區位分為幾類地,確定相應的補償標準。其最低的補償底線,是房屋的重建成本價和宅基地地價。

(三)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拆遷):其補償標準,可參考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可選擇中間價位(價格區間,可參考在“農村房屋補償價格~城市房屋補償價格”之間的價位),以及做好與拆遷方、在拆遷中間環節的談判事項,爭取的合法、合理的補償價格。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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