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多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按照“租购并举、以租为主;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为辅,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生活需求。

在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意见》提到,各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条件、人才结构、实际需求、职住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在园区周边,通过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3个条件: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租金管理方面,也分三种情况具体考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租金标准需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报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

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有租金标准执行。

《意见》中还明确提到,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只租不售,不得变相以租代售,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转借、空置等行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各类人才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退休等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方面,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住平衡、产城融合的原则,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应指定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需符合: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2.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配售管理方面,《意见》提到,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会同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情况打分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各区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具体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