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新建、改擴建地下停車場 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近日,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關於對投資建設市區公共停車場給予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新建、改擴建地下停車場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社會力量投資新建公共停車場,未享受開發政策的,按照不超過其建安成本25%的標準給予獎補。其中:地下停車泊位每個補助不超過20000元;地上立體停車泊位分類別執行不同標準,多層停車樓每個泊位補助不超過15000元,升降橫移式停車庫每個泊位補助不超過6000元,垂直升降式停車庫每個泊位補助不超過9000元。

《通知》規定,今後凡新增和改擴建的停車場建築面積不再計入招、拍、掛時地塊的容積率。新建、改擴建地下停車場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重點用於建設以公共停車為平時使用功能的單建式人防工程。

其中,《通知》對社會力量投資新建的公共停車場的獎補作了細緻規定:社會投資建設地面停車場按交通運輸用地採取招、拍、掛方式供地,同時,社會力量投資新建公共停車場,未享受開發政策的,按照不超過其建安成本25%的標準給予獎補。其中:地下停車泊位每個補助不超過20000元;地上立體停車泊位分類別執行不同標準,多層停車樓每個泊位補助不超過15000元,升降橫移式停車庫每個泊位補助不超過6000元,垂直升降式停車庫每個泊位補助不超過9000元。補助資金(如果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費,應剔除免繳的規費)由區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解決。市財政根據公共停車場建設投入及運營情況,對中心區(芝罘區、萊山區)給予一定的獎補支持。以上補助資金全部以政府參股形式投入實施,政府參股獲得的收益分配全部循環用於停車場運營和維護。

《通知》還對市區公共停車場其他方面的優惠政策作了規定,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停車場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規劃用地性質和土地權屬。臨時停車場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明確土地權屬和用地性質,可以不變更原有土地性質。集體建設用地上可以建設臨時停車場。泊位100個以上(含100)的新建停車場,可配建總建築面積25%的配套附屬商業設施。

鼓勵符合條件的停車場項目投資主體,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通過招、拍、掛及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和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停車場,服務收費標準由投資者根據市場情況自主定價;通過劃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的停車場,由物價部門統一確定。

此外,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停車場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國有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獨立建設停車場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由政府投資、企業代建的停車場,可通過經營權拍賣,實現“公建民營”;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建設的停車場,投資單位取得停車場所有權,可進行整體轉讓或抵押。同等條件下,政府享有停車場整體轉讓優先回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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