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關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怎麼辦?

導讀:

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是非常高的,很多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驚慌失措,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會造成很大的麻煩。出現交通事故以後,應當怎麼處理交通事故呢?

一、交通事故的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1、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 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2、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的應對方法

1、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在現場應當怎麼辦?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放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揚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將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上,並且迅速報警,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

2、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傷亡當事人對事實雙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撒現揚,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報警後交警介入

打電話報警後,由交警介入處理。交警介入後會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問話調查,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後跟結合整個事故情況及成因對事故進行責任劃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出具之後,當事人要及時去領取查看,如果對事故責任劃分結果不滿意一定要提出異議。事故認定書本質上是一個證據,不是處罰決定,所以只能提異議。雖然理論上證據都能被推翻,但本人可以負責任地講,打到法院去之後,法官推翻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因為交警在處理事故中明顯更加專業,所以事故認定書都有點像專家證人出具的法律意見的感覺,法官一般不會輕易否定交警的意見的。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方法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複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並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複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核申請後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核結論。複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複核程序終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後維持率很高,很少有改變原有認定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請複核,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

四、事故發生後應注意收集、保存的資料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交警出具。

2、對方司機相應身份證明,責任劃分完畢後交警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此時傷者及傷者家屬需要注意的是在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同時一定要在交警隊複印肇事者方的駕駛證行駛證以及車輛保險單(起訴與理賠的必備材料),以備起訴、理賠的時候用。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

五、向法院起訴可以主張哪些費用?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附:幾項重要費用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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