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房歸哪一方?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今天地合君分享一個案例,關於宅基地的權屬問題。

劉男與張女系夫妻,於2009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兒一女,現雙方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雙方主要共同財產為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鄉下所建的宅基地房一棟,價值經雙方共同認定為80萬元,現雙方均不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本案中的房屋該如何處理?

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房歸哪一方?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

可行方法如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之規定,農村宅基地房流轉困難,不應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之規定進行拍賣分割,應依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按照“照顧女方權益”的財產分割原則,直接判令房屋由男方所有,並由男方補償女方相應價款。

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房歸哪一方?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離婚

相關解釋理由:

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是我國土地及其所附房屋轉讓的一項基本原則,農村宅基地房的轉讓必然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農村宅基地房流轉困難,不宜以拍賣方式分割。農村宅基地房,既無相應的產權證,相關法律及規定也明確其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而結合農村的現狀,此類房屋在農村本地流轉的可能性很小,若採取拍賣競價的方式處理,將無人競拍,房屋難以儘快處理,甚至將長期閒置、舊損貶值,不利於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應將房屋判歸男方所有,再由男方按房屋價值的一半補償女方。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房歸哪一方?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農村

大家如有其他好想法和建議,也可以評論分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