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鳳高速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宣判 14人被判刑

6月15日上午,宜章縣法院、蒸湘區法院、耒陽市法院統一宣判宜鳳高速“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

肇事司機劉大輝,衡陽市駿達旅遊客運有限公司股東陳建華、何健及其他相關責任人,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蒸湘管理所原所長譚衛東,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原處長許運良等共計14名被告人被判刑。

肇事司機劉大輝被判七年;何健等被判一年至七年不等刑期

6月15日,宜章縣人民法院對郴州“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之被告人劉大輝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陳建華等9人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人周全重大責任事故、非法經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大輝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衡陽市駿達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達公司)股東陳建華、何健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共計9名被告人因犯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判處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周全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8811元。

2016年6月26日早上,被告人劉大輝駕駛未回場檢測、未進行出車檢查、安全設施不全的湘D94396號車,攜線路牌及包車合同到達耒陽市神龍廣場接載遊客56人(已超過核定人數)。8時許,發車駛向郴州莽山風景區。當車由北往南行駛至宜鳳高速公路(S31)33公里路段時,因被告人劉大輝過度疲勞駕駛車輛,造成車輛失控與道路中央護欄發生碰撞而起火燃燒,由於車輛右前角緊挨路側護欄,車門無法有效展開,車上乘客不能及時疏散,且安全錘未按規定放置在車廂內,乘客無法擊碎車窗逃生,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傷,車輛及公路交通設施受損的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7月14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隊宜章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大輝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駿達公司與死者親屬簽訂了《6.26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

根據國務院成立的事故調查組作出的調查報告,駿達公司違規安排事故車輛發車運營,未按有關規定要求開展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未按規定對事故車輛開展安全檢驗、未落實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規定、非法打印旅遊包車客運標誌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疲勞駕駛、未落實應急管理各項規定要求等情形。

此前,宜章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24日、25日對被告人劉大輝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陳建華等9人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人周全重大責任事故、非法經營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陰鈞、王志偉、許運良三名公職人員因瀆職犯罪獲刑

6月15日,耒陽市人民法院對郴州“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之被告人陰鈞濫用職權、王志偉翫忽職守一案和被告人許運良翫忽職守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陰鈞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志偉犯翫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許運良犯翫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陰鈞在擔任衡陽市運管處雁峰運管所副所長兼駐中心汽車站管理辦主任期間,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跨區域對衡陽市駿達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達公司)申請的市際專業旅遊牌進行發放,且違規將空白的紙質標誌牌交由駿達公司自行打印使用,造成駿達公司工作人員李某以被告人陰鈞名義對湘D94396大客車2016年6月26日的市際專業旅遊牌進行審批、發放,致使湘D94396大客車在沒有懸掛安全錘和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上路運營,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被告人王志偉負責雁峰管理所行政工作(履行所長職責)期間,發現被告人陰鈞違規在空白的市際專業旅遊牌和縣際專業旅遊牌上加蓋公章後,沒有及時制止,放任不管,且同意被告人陰鈞在空白旅遊包車線路牌上加蓋雁峰管理所公章,任其違規操作,致使湘D94396大客車2016年6月26日在郴州市宜鳳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

被告人許運良任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口頭決定將駿達公司、珠暉友豪客運旅遊有限公司、雁南客運旅遊有限公司及衡汽集團旅遊分公司四家公司的市際專業旅遊牌和臨時包車線路牌統一由駐站辦主任陰鈞發放。2015年7、8月份,在旅遊調度平臺解散後,被告人許運良既未調整市際專業旅遊牌和臨時包車線路牌的發放權限,也未收回駐站辦陰鈞統一發放市際專業旅遊牌和臨時包車線路牌的權利,以致陰鈞將大量空白市際專業旅遊牌交由駿達公司等相關企業人員自行申報、審批、打印發放使用,導致運管部門疏於對相關旅遊客運公司的安全監管,最終引發“6·26”事故的發生。

法院認為,被告人陰鈞在擔任衡陽市運管處雁峰運管所副所長兼駐站辦主任期間,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陰鈞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志偉在負責衡陽市運管處雁峰運管所全面行政工作履行所長職責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被告人王志偉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許運良身為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在履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疏於對客運車輛的安全監管,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多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被告人許運良系疏忽大意的過失,主觀惡性不深,一貫表現較好,是初犯、偶犯,到案後及開庭審理過程中,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耒陽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15日、2017年8月8日、2017年10月31日先後三次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陰鈞濫用職權、王志偉翫忽職守一案;2017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許運良翫忽職守案。

譚衛東因犯翫忽職守罪獲刑三年

6月15日,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對郴州“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之一的被告人譚衛東翫忽職守案進行宣判。被告人譚衛東因犯翫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譚衛東擔任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蒸湘管理所所長。衡陽市駿達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達公司)屬於該管理所的管轄範圍,但駿達公司長期存在監控環節薄弱、監控人員脫崗、安全管理員缺乏相關資質等問題。因被告人譚衛東在工作中存在疏漏,且在審核發放市際旅遊牌權限環節中責任缺失,導致駕駛員劉大輝在2016年6月26日拿到違規發放的旅遊牌。隨後,劉大輝駕駛湘D94396大客車開往莽山,途中因其疲勞駕駛,該車在郴州宜鳳高速公路發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衛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被告人譚衛東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蒸湘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14日對譚衛東翫忽職守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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