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环境日|肇庆法院用“绿色司法”守护碧水蓝天

“六·五”环境日|肇庆法院用“绿色司法”守护碧水蓝天

“六·五”环境日|肇庆法院用“绿色司法”守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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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六·五”环境日,绿色成绩单《2017年肇庆市环境状况公报》正式发布。公报指出,2017年,我市环境整体向好,大气、水、土壤指标均有改善,初步建立起大环保工作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全市产业绿色转型往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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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锋 摄

美丽中国,人人共享,

全社会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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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今年“六·五”环境日的主题“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一样,近年来,肇庆法院作为促进美丽中国建设的一名“行动者”,护航美丽肇庆建设,严厉惩治破坏环境的人员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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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7年,肇庆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55件,其中,涉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2件,涉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64件,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89件。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是如何

严惩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1

2009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曾某、李某成立端州区xx五金加工部,但该加工部在没有经过环评审批及验收,也未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铅、铬、镍、砷等污染物的废水未经处理,部分通过地面土壤渗走,部分通过生产车间西北角的坑渠排放到场外沙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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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该车间采集水样品并进行检测,发现总铬浓度超标。

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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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没有配置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生产加工五金配件,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品,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终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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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2017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自卸式采砂船,雇请被告人张某负责把风,雇请被告人刘某、陈某及其他几名工作人员负责开船及采砂作业等,在德庆县西江河段水域非法抽采河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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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晚,被告人梁某等人的非法抽采河砂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采砂船及装载的河砂被扣押。被告人梁某共非法采砂8400立方米,销售所得42万元。2017年11月,被告人梁某退出违法所得42万元。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刘某、陈某犯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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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张某、刘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最终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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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

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肇庆法院将继续依法

对破坏环境行为严厉打击,

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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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肇法君希望大家都能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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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部分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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