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防範非法集資?山東金融辦:記清這四要件

高回報、高收益、無風險、有擔保,返現送禮,積分折現,投向國家政策支持項目……面對這樣的誘惑,你是否心動了?天上怎能掉餡餅兒,這些行為極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頻發,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如何防範識別非法集資?參與了非法集資怎麼辦?近日山東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金融辦金融穩定處處長張新榮、副處長王欣卉做客《陽光政務熱線》節目時,就社會關注的非法集資問題與觀眾做了深入交流。

如何識別防範非法集資?山東金融辦:記清這四要件

近年來,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投資理財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人把儲蓄資金用於投資,希望“以錢生錢”,增加家庭財富。與此同時,投資管理、財富管理、私募股權投資、信息諮詢、網絡借貸等機構紛紛設立。山東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金融辦參與節目的嘉賓在節目中表示,部分機構假借“投資理財”名義,通過保本、高收益、無風險、有擔保等虛假宣傳,誘騙群眾簽訂合同、出借資金。更有甚者,他們打著房產買賣、商鋪租賃、養老項目、民辦學校、零元購物、消費返利等旗號,乾的是非法集資的勾當。實質上,這些機構都不具備向社會吸收資金或發售理財產品的資格,往往虛構項目、借錢放貸、以錢炒錢,一旦出現投資失敗、資金鍊斷裂等風險問題,極易發生關門停業、攜款“跑路”等情況,參與人往往損失慘重,有的甚至血本無歸、傾家蕩產。在節目中,山東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金融辦相關領導介紹說,非法集資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它是對各種非法向社會吸收資金行為的統稱。現在對非法集資的描述主要來自於2010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闡述,即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非法集資行為,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一是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這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批准的機構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一種是沒有金融牌照的機構,比如形形色色的投資公司、財富管理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等等,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在稅務部門登記納稅,各類設立手續都合法合規,但有的機構恰恰是用合法的經營活動掩蓋其吸收資金的本質。

二是公開性,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開宣傳,除以上途徑外,實踐中常見的還有標語、橫幅、宣傳冊、宣傳畫、講座、論壇、研討會等宣傳途徑。另外,還有口口相傳這種方式,如果行為人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並未設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積極推動相關信息傳播,這在實際效果上與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並無差異,因此,這類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隨著防範打擊力度的加大,有的非法集資機構不敢採取明目張膽的方式進行宣傳了,往往是發展說服一些群眾,特別是中老年人,先讓他們嚐到返利或者提成的“甜頭”,再讓他們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去宣傳推介。有的群眾比較單純,認為自己掙了錢、獲了利,就熱情地介紹給親戚、朋友,通過現身說法、口口相傳的方式,自覺自願地給非法集資機構當起了“宣傳大使”,最後自己損失了資金,還連累了親戚朋友,可能還要為此背上欠債。

山東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金融辦相關領導提醒說,對於公開宣傳的投融資信息大家一定要打個大大的問號,因為《廣告法》中有明確規定,除了國家另有規定外,對於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能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也不允許其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為了規避法律,有的非法集資機構搞公開宣傳的手段變得十分隱蔽,他們不宣傳理財信息,轉而打企業形象宣傳牌,發軟文廣告,宣傳企業實力、熱心公益慈善、獲得什麼什麼榮譽等等,有的甚至什麼都不說,就在重點頻道黃金時段或報紙顯著版面打個機構的名字,然後線下再做產品推介,這種宣傳信息難以用《廣告法》進行約束,無論這些機構把自己說的多麼天花亂墜,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方面考察瞭解,看看這些機構到底有沒有這個資質和能力,也看看是不是具備了非法集資其他幾個構成要件。

三是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在節目中,山東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金融辦領導提醒尤為要注意的是,不一定承諾給錢的才是非法集資,有的承諾給付實物的,比如說購物返本,你買到的東西可能就是所謂的“利息”。這裡還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非法集資機構承諾的利息不高,可能才百分之八九,有的聽眾覺得高息才是非法集資,其實這恰恰也是非法集資機構玩的心理戰術。現在,隨著監管的不斷加強,金融機構銷售的大部分理財產品、資管產品也都開始打破剛兌了,投資本身就要承擔風險,號稱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的機構和產品一定要多考察、多瞭解、多諮詢,千萬不要輕易將養老錢、上學錢、買房錢全部投進去,更不要盲目地借錢投資。

四是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社會性”是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但也有豁免情況。2010年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乍一看,只要對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集資,就不屬於非法集資,但這裡有兩種除外情形:一是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二是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以上兩種情況也構成“社會性”標準。這一點在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作了專門規定。這個問題應該比較好理解,雖然行為人是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集資,但由於他們又向外宣傳擴散了集資信息,造成了更多不特定的人參與到集資中來,行為人明明知道這個情況又放任其發生了,那說明具備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散播信息的主觀故意,所以也就符合了“社會性”構成要件。

如何識別防範非法集資?山東金融辦:記清這四要件

山東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金融辦相關領導提醒說,這一構成要件常常發生在企業內部集資向外部擴散的情況下。“有個房地產企業在當地是知名企業、納稅大戶,一開始他的確是面向自己職工集資,年利率大概在12%,企業本身經營的很好,在當地名氣較大,職工的親戚、朋友知道了後都紛紛主動要求參與集資,有的甚至託著關係把錢存到企業裡,企業明明知道這個情況也沒有管。後來,企業資金鍊緊張,還不上錢了,被非內部職工告到了公安機關,最後企業和負責人被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企業明知職工將集資信息向社會擴散並放任其發生,這就構成了“社會性”這一要件。

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這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時具備時就構成了非法集資行為。這幾年,非法集資形式越來越多、花樣翻新,對於這幾個構成要件的辨別也越來越難,但是大家記住一條就不會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那就是天上不會掉餡餅,多大的利益就存在多大的風險,面對利益誘惑時,一定要多看、多聽、多問、多思,千萬不要讓貪慾衝昏了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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