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兔兔“吃”到监狱里!还有这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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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兔

故事

“怎么可以吃兔兔?兔兔那么可爱。你这样太残忍了。而且……以前我养兔兔,我也属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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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但你相信吗?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想吃兔兔而身陷囹圄。还有这种操作?

A

嗯,确实有!比如:在自家后山私拉电网,本想捕获野兔,不料竟致他人触电身亡,不仅赔偿巨款还身陷囹圄。不信?那咱往下看!

具体

情况

2017年12月,刘某某眼看自己经营的“农家乐”因天气变冷客源日渐稀少,便产生把“野味尝鲜”当作招牌吸引顾客的想法。

于是刘某某在自家安装了一台捕猎器,用铁丝作为电线把捕猎器连接到电源上,另一头拉设至后山山顶。一般每日19时接通电源,次日6时关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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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因天降大雪气温骤降,刘某某误认为无人会到后山上去,便未关闭电源。结果16时许电网传出报警声,刘某某立即前往查看却发现邻村村民陈某已被电击身亡。

近日,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刘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却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并造成他人死亡,遂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

链接

2011年3月2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为捕捉野兔,在鄢陵县大马乡大圣寺村西南地的一条生产路边架设了由电瓶、变压器、报警器、电线等装置组成的“电猫”,通上电源。当晚,大圣寺村村民孙某某经过此处,触动“电猫”,结果被电击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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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朱某某迅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最终,经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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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KNOWLEDGE

Q

1、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Q

2、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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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网捕野兔,致人死亡触刑罚。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请您三思而后行,切勿以身试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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