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入1100万,取钱时柜员在存单上写下公安局地址让其报警

1100万元存款到期后,付玲(化名)前往银行取钱,柜员却递出了一张写有公安局地址的纸条,要求她报案。

2015年10月17日,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遭遇的奇幻一幕,让付玲意识到她已是一起金融案件的受害人。她2014年在这家农信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付玲及家人愣在当场,“钱是在银行存的,存款单还在我手上,钱去了哪里?”

银行存入1100万,取钱时柜员在存单上写下公安局地址让其报警

实际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玲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消失”的存款共计1.6亿余元。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山东农信社分支机构)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

银行存入1100万,取钱时柜员在存单上写下公安局地址让其报警

判决书显示,滨州中院查明,该案共伪造存到43张,尚有1.6亿余元未追回。

判决书显示,所有涉案人员中共有5人为银行职工,其中段某在案发时系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其非法吸收的“存款”均被用于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

付玲说,案发后多名受害人曾前往法院提起对银行的民事诉讼,但均被法院以“对被害人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为由,不予受理,“我们是在银行存的钱,银行员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转走,现在存款不见了,我们却连起诉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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