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男子送妻回咸陽後入室盜竊 公安通緝後自首被判拘役四個月

近日,渭南大荔男子祁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咸陽三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事情還要從去年說起,2017年9月23日,祁某開車從大荔縣送岳父和妻子回咸陽淳化縣之後,獨自返回。途中經過咸陽三原縣某小區,頓時賊心四起,四處查看,確定該小區1號樓一戶家裡無人後,進入小區該戶室內實施盜竊,盜走該戶主姚某現金人民幣5000元,黃金首飾若干。隨後快速離開作案現場。姚某回家發現家中被盜,立即撥打110報警。

咸陽三原縣公安局在接到報警後,立即出警偵查,民警根據小區室內案發現場盜竊情況勘查,並大量查證後,得知渭南大荔男子祁某涉嫌盜竊。2017年12月18日,祁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三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7年12月26日上網追逃。

今年1月11日,祁某到西安鐵路公安處三原站派出所投案,當日祁某被羈押於三原縣看守所。2月7日被取保候審。

案發後,犯罪嫌疑人祁某退賠被害人姚某損失10000元,並取得被害人姚某的諒解。

5月2日,咸陽三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盜竊罪,向三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月3日,三原縣人民法院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三原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經三原縣人民法院審查,被害人姚某陳述、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被告人祁某對作案現場的指認筆錄及照片、被害人姚某領條及諒解書等,以及被告人祁某供述等證據證實。三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00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主動投案,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自首。但其在後來的偵查環節、審查起訴及庭審中祁某自願認罪,可認定其為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祁某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祁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當日被告人祁某被依法逮捕,並羈押於三原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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