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宣判

宜川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我們每個人,都有義務呵護好生態環境。然而在生活中,總有人有意或是無意,正做著損害生態環境的事。當生態環境和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時,該由誰來管?又由誰來為治理和修復“買單”?

宜川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6月14日上午,由宜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宜川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張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宣判,張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兩年,並處罰金20000元。同時,支持檢察機關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張某某於2018年11月前在所毀壞林地範圍內及周邊宜林荒山恢復性造林70畝。被告張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陪審員等十餘人被邀參加了庭審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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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張某某以“宜川縣某某果業專業合作社”名義與張某簽訂林地轉包協議,承包張某位於集義鎮某村前峁的退耕還林地195畝。2017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未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僱傭剷車對承包的林地進行平整。經宜川縣林業局林業調查設計隊鑑定,張某某非法毀壞林地共計35畝,均屬防護林,其中集體林地15畝,為有林地,樹種為刺槐,屬於173林班7小班內;國有某林場林地20畝,為灌木林地,屬於173林班6小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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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取證中,該院讓縣林業局對張某某毀壞的林地進行生態損害評估。2018年2月5日,宜川縣林業局作出《關於集義鎮某村村民張某某平整農田毀壞林地案件生態損害評估報告》,報告認定:“張某某毀壞的林地直接造成35畝林地地表裸露,導致該35畝林地失去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和固碳減排等生態功能,致使範圍內及周邊林地生態功能減弱,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隨後,該院又讓縣林業局對張某某毀壞的林地按照防護林補植技術要求出具了生態修復方案,方案提出:“在考慮新造林地生態功能發揮的侷限性前提下,擬對所毀壞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恢復,同時在毀壞林地周邊造林35畝,共栽植喬木林70畝,共需苗木4550株,栽植所需費用共計5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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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宜川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縣林業局出具的毀壞林地案件生態損害修復方案進行修復或支付修復費用5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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