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縣法院:超過保證期間 擔保責任免除

範縣法院:超過保證期間 擔保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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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立 吉國民)5月7日,河南省範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被告羅某(借款人)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某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葉某(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範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羅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孫某借款100000元並出具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給付被告羅某,未約定借款期限。被告葉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約定擔保方式為“如借款人沒有能力,擔保人自願償還”;約定擔保範圍為100000元;未約定擔保期限。借款出借後,原告於2016年12月份開始向借款人被告羅某進行催要,於2017年2月份開始向擔保人被告葉某主張權利。被告羅某對借款本金一直未還,被告葉某也未承擔擔保責任。原告於2018年5月8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羅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範縣人民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羅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並出具借條,原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給付被告羅某。借款出借後,被告羅某對借款本金一直未還,對本案糾紛的發生,應負全部法律責任。原告訴請被告羅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某在擔保人處簽名和捺印,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雙方約定的擔保方式依法應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筆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和保證期間,原告於2016年12月份開始向被告羅某進行催要,被告葉某的保證期間應自2016年12月份開始計算六個月。原告在被告葉某的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告葉某的保證責任應予以免除,原告訴請被告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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