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宣判:綠化局未及時補種樹木被判違法

日前,北京市平谷區法院對3起涉及綠化的行政公益訴訟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平谷區園林綠化局未依法強制執行3份《責令補種樹木通知書》的行為違法。據悉,平谷區法院宣判的3起案件是北京市法院首例開庭審理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今年3月2日起施行後首例宣判的案件。

北京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绿化局未及时补种树木被判违法

旅遊公司擅砍林木 綠化局被要求補種

2015年1月至5月期間,北京梨樹溝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三次擅自砍伐林木,致使生態公益林遭受破壞。

平谷區園林綠化局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補種樹木的通知,但北京梨樹溝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未按照責令補種樹木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補種,園林綠化局亦未履行代為補種的法定職責。

北京市平谷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此情況後,於2016年11月28日向平谷園林綠化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履行修復被毀林木的代履行職責。針對這份檢察建議書,平谷園林綠化局也進行了回覆,園林綠化局表示因季節不適合造林,補種樹木安排在2017年雨季進行。

綠化局被認為怠職 檢察機關提起訴訟

隨後,平谷區檢察院以平谷園林綠化局怠於履行補種職責向平谷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平谷區檢察院認為,梨樹溝公司多次破壞林木資源,且未按照責令補種樹木通知書中要求的補種樹種和補種時間進行補種,導致遭受破壞的生態公益林未得到及時修復。平谷區園林綠化局在責令補種期滿後,未依法履行代為補種的法定職責。

平谷區檢察院認為,經檢察機關發送訴前檢察建議後,該局雖予以回函,但仍怠於履行代為補種的法定職責,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故向平谷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平谷園林綠化局怠於履行代為補種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園林綠化局依法履行代為補種的職責。

法院判決最終認定 綠化局未依法強執

去年11月,平谷區法院對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

在庭審中,平谷園林綠化局答辯稱,其不存在怠於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因為該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已經作出了覆函,特別說明了為保證樹木成活率,補種將安排在2017年雨季進行,如果強行補種,必然導致樹木成活率極低、浪費種植成本的後果,因此不屬於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

因平谷園林綠化局已委託其他公司代為補種樹木並對已補種樹木進行驗收,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其要求“判令平谷區園林綠化局依法履行代為補種職責”的訴訟請求已經實現,故檢察院撤回了補種的訴訟請求。

3月23日,平谷區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宣判,平谷區檢察院檢察長賀衛、平谷區園林綠化局局長陳軍勝分別代表公訴人、被告方出庭。

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平谷區園林綠化局未依法強制執行案件涉及的3份《責令補種樹木通知書》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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