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檢察機關全面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

本網訊(通訊員 鄭軍)6月11日,宜昌市院黨組研究通過了《宜昌市人民檢察院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的工作意見》,在全市檢察機關全面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改變以往將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刑事檢察職能分割為不同的辦案單元,分別由不同職能部門或者不同檢察官行使的辦案機制,將審查逮捕、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刑事檢察職能整合,對於檢察環節的同一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同一內設職能部門同一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辦理,全面全程負責批准逮捕之後至一審判決之前檢察環節的各項辦案工作。

根據該《工作意見》,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後,該市檢察機關刑事案件的辦理工作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一是刑事案件實行專業化辦理。根據各檢察院內設機構設置、檢察官組成、刑事案件受案量及案件類型等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的刑事案件實行分類辦理。如批捕類刑事案件與非批捕類刑事案件分開,確定不同的辦案部門或者檢察官辦理;某類罪名的案件相對集中的地方,可依據罪名進行分類,實行專業化方式辦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和職務犯罪檢察工作原則上在繼續執行現行辦案機制基礎上,結合不同地區未檢案件的辦理情況,探索實行將檢察環節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類案件集中由未檢部門或者未檢檢察官辦理;對於其他特殊類型案件如知識產權、金融證券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探索實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專門檢察官辦理。原由承辦審查逮捕職責的檢察職能部門或檢察官辦理的非司法辦案類監督工作,各基層院可自行決定是否調整到其他職能部門或者由負責綜合檢察職責的檢察官辦理。

二是強化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前程序中的職能作用。要求各基層院充分發揮捕訴合一辦案機制的工作優勢,不斷探索加強檢察機關對批捕案件後續證據收集的同步引導、偵查活動的適時監督、人權保障的及時糾偏。按照“參與不干預、參謀不代替、指導不指揮”的原則,對案件涉嫌的罪名、證據的發現、收集、固定、保全及偵查取證方向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偵查的及時性和全面性、取證合法性、羈押必要性、強制性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不力和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排除非法證據,補強證據體系,提高偵查效率,確保偵查活動依法及時進行。

四是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和已批准逮捕案件的監督。要求各基層院充分發揮偵查監督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加強對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剝奪人身自由案件的偵查監督,把監督重點集中到證據收集、人權保障、程序運行上來。綜合運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非法證據排除、訊問合法性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措施對偵查人員取證不及時、不全面、不規範以及偵查活動中違法取證、非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等行為進行監督,促進偵查活動合法有效開展。對於其他沒有采取限制剝奪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一般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獨立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環節通過事後審查的方式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針對偵查活動比較集中的問題開展類案監督、專項監督。

五是加強了上下級檢察院、同級檢察院之間辦理刑事案件的配合與協作。要求各基層院進一步理順上下級、同級檢察院的受案關係,協商公安機關嚴格執行辦理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制度,原則上案件在哪裡偵辦就在哪裡起訴。對於部分需要移送其他同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負責審查逮捕工作的檢察官要協助開展案件的起訴和出庭公訴工作。對需要移送上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下級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時及時報告,上級檢察院職能部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方式加強對案件辦理的指導,同時探索實行下級檢察院承辦審查逮捕工作的檢察官作為上級檢察院檢察官助手參與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的制度。

同時,為適應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後辦案工作的需要,該《工作意見》提出:要轉變長期以來檢察官培訓工作部門化、碎片化、分散化的做法,加強全能型檢察業務培訓,熟練掌握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出庭公訴以及民事行政檢察辦案業務和專業技能;注重加強對現場勘查、屍體檢驗、證據收集、審訊調查等偵查業務的培訓,熟悉、掌握基本偵查規律和證據收集規律,全面提升檢察官專業素質,真正把發揮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職能作用落到實處,把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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