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日一練:三國法(6.12)

法律教育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日一練》包括網校精編題目測試和歷年真題測試兩大部分,註冊學員登錄後系統記錄做題結果,方便您隨時查看在線測試記錄,讓您的複習備考更科學有效。每天進步一點點,提高一分,幹掉千人!

【單選題】

中國公民李某在柏林簽發一張轉賬支票給德國甲公司用於支付貨款,付款人為中國乙銀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中國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銀行請求付款時被拒。關於該支票的法律適用,依中國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如李某依中國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德國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適用德國法

B.甲公司對該支票的背書行為,應適用中國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期限,應適用中國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將該支票丟失,其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應適用德國法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票據關係的法律適用。

選項A正確。《票據法》第96條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據此可知,李某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應適用德國法。

選項B錯誤。《票據法》第98條規定,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本題中,甲公司在柏林將支票背書給丙公司,所以背書行為應適用德國法。

選項C錯誤。《票據法》第99條規定,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本題中,支票的出票地為德國柏林,因此不適用中國法。

選項D錯誤。《票據法》第101條規定,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本題中,支票的付款人為中國乙銀行北京分行,因此應適用中國法。

精彩鏈接:

重磅!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計算機化考試考生操作指南

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模擬答題系統

【直播視頻回放】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解讀

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網上輔導高清視頻/移動班/真題班火爆熱招


分享到:


相關文章: